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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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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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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質風險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常見類型:
業務許可與備案風險:公司未取得開展特定業務所需的許可證或未及時進行業務備案。例如,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業務備案,可能導致業務受限或被責令停止。
資質等級不足風險:公司擁有的資質等級無法滿足業務需求,可能影響業務承接和市場競爭力。
資質過期或失效風險:公司未能及時更新或延續資質,導致資質過期或失效,從而無法合法開展相關業務。
資質借用與掛靠風險:公司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公司名義承攬業務,或者借用其他公司資質承攬業務,這可能導致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超越資質范圍經營風險:公司從事超出其已獲得資質許可范圍的業務活動,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法律糾紛。
評估公司資質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發行人資質完備性分析:
確認發行人主營業務的內容。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全套工商底檔文件等材料,結合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眼查、企查查等網絡數據庫中所記載的信息,確認發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中備案的“經營范圍”。企業實際經營業務不得超越“經營范圍”。對于所從事業務不存在特別許可、備案、資質管理制度的企業,經工商備案的“經營范圍”可視為最基本的業務資質。通過與發行人管理層或相關業務負責人的訪談,了解發行人具體從事的業務類型。然后取得發行人各類業務對應的銷售、采購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判斷與確認發行人實際經營的業務內容。最后根據相關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的收入構成、成本結構、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等信息,確認發行人主營業務的內容。
確認發行人從事業務所必須取得的資質。在確認主營業務內容的基礎上,尋找是否存在相同或相近主營業務的上市公司(或掛牌公司)。若存在,可通過閱讀其招股書、補充法律意見書、定期報告等資料,了解行業監管機構體系、基本產業政策以及主要制度。、相關法律政策數據庫等方式更新產業政策信息,確保時效性。最終參照行業當前最新政策、制度規定,確認發行人須取得的資質情況。若不存在同行業上市公司,部分行業主管單位的官網上有明顯的資質管理信息披露板塊,可獲取豐富信息。對行業資質要求形成大概判斷后,與企業中負責資質辦理的人員進行復核與確認,形成發行人主營業務必備資質清單。
確認發行人是否已具備所從事生產經營業務的全部資質。這一步最核心的底稿是發行人取得的全部資質證書。發行人不僅應提供現行有效的資質證書,還應提供所有歷史上曾取得的,即使已過期、被替換或已續展的老證。梳理形成發行人全部資質清單后,與前一步制作的發行人主營業務必備資質清單進行比對,基本可以對發行人資質的完備性發表明確意見。如有必要,后期可以取得行業主管機關出具的關于企業資質合規性的證明,以佐證。
發行人資質合規性分析:對發行人資質的取得及續展過程進行完整梳理。查閱發行人提供的包括歷史上曾取得但已過期、被替換或已續展的老證在內的全部資質證書,重點關注相關資質的首次取得時間、有效期、復審日期、復審后的有效期等時間節點,把握發行人資質的延續性。然后,根據前期收集的相關政策法規中對于發行人資質管理的具體要求,以及發行人最近一次申請相關資質(或辦理續期)時向主管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逐條比對發行人是否滿足相關資質的持有條件。在此過程中,還可以與發行人負責資質辦理的人員進行訪談,補充了解與資質申報相關的其他細節。
發行人資質喪失風險分析:資質喪失風險分析的核心邏輯與資質取得合規性分析一致,都是基于相關資質管理制度的具體要求,逐條比對發行人是否滿足相應條件。只不過后者關注的時點是資質取得時,而前者關注的是未來進行資質續期時。一般來說,對于發行人主要業務或產品所依賴的資質,都是不能存在喪失風險的。對于存在喪失風險的資質,分析的重點在于依賴該資質的業務或產品對發行人收入貢獻的水平。在實踐中,對于一些未來不計劃繼續經營業務,不再生產的產品,在充分論證相關業務或產品的銷售對發行人收入的貢獻較小的前提下,可以作出即使不再持有相關資質也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構成重大影響的判斷。
為防范公司資質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完善的資質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在資質管理中的職責,制定資質申請、維護、更新的流程和標準。
定期審查和更新資質:確保公司資質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對資質要求的認識和理解,避免因員工失誤導致的資質風險。
嚴格合同管理:在簽訂合同前,仔細審查對方的資質,避免與無資質或資質不全的單位合作。
關注政策法規變化:及時了解行業政策法規的調整,確保公司的經營活動符合最新要求。
加強內部審計和監督:定期對公司的資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以建筑施工企業為例,在招投標過程中,應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投標前對建設單位的資信審查及項目風險研判不足。對項目真實性及合法性、建設單位資質、資金實力、招投標項目內在條件(如地質環境、墊資情況、資金源、報建情況等)和外在影響(如項目所在地政策因素等)疏于審查,存在被詐騙,或者中標后因建設單位資金等原因不能履約,導致不能開工或者開工后中途停工的風險,或者因缺乏規劃及施工許可,建設的項目屬違章建筑面臨被拆除的風險。
【案例】甲公司經過招投標程序,于 2018 年 11 月與建設單位乙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其后甲公司做好各項開工準備,但乙公司遲遲不通知甲公司進場施工。三年來,甲公司多次通過電話、發函、當面催促等方式要求盡快安排開工事宜,但乙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辭。2021 年 5 月,甲公司無奈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直到法庭上才得知案涉項目早已因故“叫停”。甲公司在招投標前疏于審查,雖然相關損失在訴訟中獲得支持,但由于乙公司履行能力問題,其前期投入資金回收困難,陷入權益難以保障的被動局面。
【防范提示】建筑施工企業投標前應做好項目審查工作。對項目和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客觀、全面、細致審查。主要包括向有關審批單位了解和實地考察項目情況,查詢招標備案情況,了解建設單位是否具備經營資格、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等級、是否按規定年檢、報建手續是否完備、企業信用是否良好等。
違法違規進行項目投標活動。圍標、串標,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為承接項目欺詐、行賄等,導致可能承擔中標無效、賠償招標人損失、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不被退還等民事責任;可能被處以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取消參與投標資格等行政處罰;甚至可能因串通投標、合同詐騙、行賄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2020 年 3 月,甲建設公司在江西某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了某區產業配套服務中心項目招標公告。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 4 人以每家公司 2-3 萬元的價格,共同邀請乙建設集團、丙建筑公司、丁建業公司等 92 家公司參與該項目投標,乙建設集團中標。中標后,廖某將項目的施工權出售給羅某根。其中周某、廖某、郭某苗、郭某波分別獲利數百萬元。后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周某、廖某、郭某波、郭某苗等 4 人犯串通投標罪,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出售中標項目違法所得及乙建設集團等公司收取的介紹費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防范提示】依法依規參加投標。了解并遵守招投標法律規范,不串通投標、不以他人名義投標、不弄虛作假、不將中標項目轉讓或者分包、嚴格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不行賄等。如發現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其他投標人有不法行為,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維護投標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對工程造價缺乏合理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和分析。資金預算管理編制的精準性不夠,草率報價。在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不注重核對圖紙及施工要求;在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時,忽視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內容,工程量計量不準確、項目工序分析和理解有誤、項目特征描述欠缺、清單缺項等問題,導致施工后才發現實際投入可能遠超預算,只能降低工程質量,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2019 年 3 月,乙公司中標甲公司河道整治項目工程,隨后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乙公司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所涉設備的市場采購價格遠高于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乙公司訴至法院,陳述投標時其只關注土建價格,未考慮設備采購價格,故要求按照市場價格變更工程整體造價,否則請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則堅持按招標文件定價。雙方為此爭議極大。
【防范提示】投標前應由專業人員開展工程造價預算,在投標報價、簽訂合同時充分考慮各種影響施工的成本因素,切勿盲目為了中標而肆意采用“低價中標”策略。采取固定總價合同時充分考慮風險因素,審慎對待包干價方式,對照施工圖了解和掌握施工要求,對圖紙及施工說明中不明確的地方及時通過詢標要求招標人明示,報價時應與施工圖紙認真核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時,認真研究工程量清單等招標文件,確定總體工程量、做好總體支出預算,通過保證質量、綜合調整、合理計價方式最終確定合理的投標價。
例如: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分類、申請、審批、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建設工程主體資質的法律風險提示和防控》中提到,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均從不同側面規定了從事建設工程主體的資質要求,并將建設工程主體資質與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相掛鉤,沒有資質、超越資質、借用資質的行為均為無效行為。
以下是一些公司資質風險的案例:
在建筑施工領域,2014 年 2 月 22 日,在某市 A 地塊工程的工地上,作業人員在進行塔式起重機標準節安裝頂升作業時,發生塔吊傾覆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經查,該工程建設單位為甲公司,建筑施工企業為乙公司,甲公司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即組織乙公司進場作業,乙公司將塔吊安裝工程又違法分包給個人作業,建設方與施工方均存在違規行為。經處理,暫扣乙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 60 天,對甲公司罰款 362 萬元,吊銷項目部副經理的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暫扣項目部經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罰款 20 萬元。
2020 年 3 月,甲建設公司在江西某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了某區產業配套服務中心項目招標公告。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 4 人以每家公司 2-3 萬元的價格,共同邀請乙建設集團、丙建筑公司、丁建業公司等 92 家公司參與該項目投標,乙建設集團中標。中標后,廖某將項目的施工權出售給羅某根。其中周某、廖某、郭某苗、郭某波分別獲利數百萬元。后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周某、廖某、郭某波、郭某苗等 4 人犯串通投標罪,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出售中標項目違法所得及乙建設集團等公司收取的介紹費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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