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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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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掛靠銷售通常指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或者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行為。例如,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等級高的企業名義,或者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實踐中,存在個人或建筑企業因為欠缺建筑資質或者資質不足,借用其他有資質的建筑企業或者資質等級較高的建筑企業名義,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工程的情形,一般認定為掛靠。
建筑資質掛靠銷售是被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筑領域,存在許多因建筑資質掛靠銷售而引發的違法案例。例如,在福建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掛靠人、被掛靠人及發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及付款義務承擔問題引發了糾紛。在該案中,張雄明委托他人代表協勝公司與恒興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施工終止引發訴訟。法院認定張雄明與協勝公司之間系“借用資質”的掛靠關系,該掛靠合同無效。因無證據證明恒興公司對該“掛靠關系”明知,故恒興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是協勝公司,該施工合同有效。
住建部也曾通報多起典型案例,主要涉嫌違法分包、肢解發包、掛靠、未取得施工許可即開工建設、未按合同約定到崗履職、簽字造假等行為。
對于建筑資質掛靠銷售行為,具體的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以及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等。如果因掛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而造成了損失,建筑施工企業需要與使用其名義的單位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避免建筑資質掛靠銷售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建筑企業資質相關的制度,加強對資質申請、審批和監管的管理,確保資質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明確責任,規范經營行為,不參與或支持掛靠行為。
被掛靠企業可采用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將掛靠項目轉變為自有項目,防范法律風險。
采用材料委托采購與勞務分包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單純的掛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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