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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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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向資質借用人追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存在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也規定,建設施工合同如存在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合同無效。根據《民訴法解釋》第54條、《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5條的規定,發包人因建設工程質量單獨起訴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被掛靠人)或者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用資質的掛靠人或者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見訴訟。
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諸多建筑公司向資質借用人追償的案例。例如,在張雄明與協勝公司、恒興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張雄明與協勝公司之間系“借用資質”的掛靠關系,該掛靠合同無效。因無證據證明恒興公司對該“掛靠關系”明知,故恒興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是協勝公司,該施工合同有效。在掛靠合同內部,被掛靠人僅收取固定比例掛靠費,從發包人處承攬工程的最終風險、收益均歸屬掛靠人。此種收益,包括以被掛靠人名義從發包人處取得的工程款,故掛靠人有權要求被掛靠人將其從發包人處收到的工程款轉付掛靠人;此種風險,亦包括無法從發包人處取得工程款的風險,故在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掛靠人無權依據掛靠合同,向被掛靠人主張工程折價款。
建筑公司要想成功向資質借用人追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要在合同簽訂階段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關于可能出現的責任承擔和追償的條款。在施工過程中,建筑公司要對工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保留相關的證據,如施工記錄、質量檢查報告等,以便在需要追償時能夠證明資質借用人的過錯。另外,及時與資質借用人溝通,明確責任劃分,避免糾紛的擴大化。同時,建筑公司還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便在必要時能夠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為避免建筑公司向資質借用人追償的情況發生,不輕易出借資質。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風險防控機制,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提前預警和防范。同時,要規范合同簽訂流程,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費用等方面的約定。建筑公司還應加強對工程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施工,避免因工程質量等問題導致的損失。
在處理建筑公司向資質借用人追償的相關糾紛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發包人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而未提出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處理,實際施工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如果發包人對借用資質不知情的,出借資質方怠于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實際施工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行使代位權。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在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發生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情況下,應以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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