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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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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轉讓在沈陽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遼寧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等,辦學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買賣、轉讓。民辦學校無故不接受年檢的,將按不同情況處理:一年不接受年檢的,當年暫停招生,學校進入限期整改階段,整改完成后應主動向管理部門申請補檢。補檢合格的,允許招生,辦學許可證到期后正常換發;補檢不合格的,停止招生,辦學許可證到期后由發證機關收回,不再換發新辦學許可證。兩年不接受年檢的,視為自動終止辦學,原辦學許可證作廢,不再換發新辦學許可證。
在沈陽,教育機構轉讓需要辦理培訓機構變更登記程序,但是辦學許可證是不能轉讓的,需要重新辦理。變更流程如下:
教育機構變更登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民辦教育機構變更登記表》。
指定(委托)經辦人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復印件。
民辦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園長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變更舉辦者,需提交:
原舉辦者的資格證明和變更后新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單位舉辦者須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個人舉辦者需出具身份證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刑事制裁文件)。
民辦教育機構的財務審計報告。
原舉辦者和變更后新舉辦者關于民辦教育機構移交問題的合約(此合約必須在市教育局經辦人見證下簽署)。
變更地址,變更后新地址校舍的產權證明、消防驗收文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辦教育機構的財務審計報告。
在沈陽進行辦學許可證相關的操作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辦學許可證嚴禁轉讓、出租、出售,這是違法行為。一些民辦學校將招生、收費、教育教學管理等交給合作方,只收管理費,或者私自轉讓學校的經營權或使用權,又不按規定辦理舉辦者變更登記手續,這些都是違規行為。
對于轉讓方來說,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能導致學校轉讓協議無效,不得不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如果該行為被舉報或被教育行政部門查出,將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列入失信“黑名單”;如果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對于受讓方來說,“學校轉讓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的情況下,購買、收購目的不能實現。從法律上來講,學校的舉辦者沒有變更,那么學校諸多事項的處理將面臨重重阻礙,處處受到牽制。
以下為您介紹一些沈陽辦學許可證轉讓相關的案例:
在沈陽,辦學許可證轉讓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轉讓辦學許可證,可能會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初次違法的,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經整改后仍不達要求的,予以責令停止招生,繼續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整改,或繼續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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