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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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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用公司資質承攬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這意味著一旦出現糾紛,合同無法為雙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若因借用資質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對于重大質量問題,如樓房坍塌、橋梁倒塌等,會引發建筑工程五方主體的責任追究,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追責。在這種情況下,出借方與借用方需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實踐中,實際施工人往往會以被借用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大量合同,若出現借用人與供應商等第三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法院將判決被借用企業承擔給付責任,比如拖欠民工工資、材料款,工程出現重大質量、工期問題,工地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掛靠人失聯等情況。
在相關案例中,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有資質的承包人借用資質簽訂合同可分為三種表現形式: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最高院四巡的案例表明,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在審判實踐中,可結合多種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如借用資質人通常以出借資質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簽訂建筑施工合同,且雙方之間沒有產權、勞動關系和財務管理關系等。另外,在寒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陳某借用某安裝隊的名義簽訂合同,后因違約需承擔相關責任。
為防范個人借用公司資質承攬工程,應明確相關法律法規。《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在發生借用資質掛靠承攬工程施工的情況時,往往會產生復雜的法律關系,應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決定訴訟當事人。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五種情形,如發包人就工程質量提起訴訟等。若實際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發包人請求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的,應當由其對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在合同簽訂后得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的,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否則由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個人借用公司資質承攬的情況在建筑行業較為常見。常見情形包括掛靠、聯營、內部假承包、將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等。因建筑行業對施工資質等有明確規定,部分資質不夠的施工單位可能會借用他人資質和名義承攬工程。住建部和各地法院都出臺了一些認定標準,例如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等。借用資質的情形還包括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與該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等。
《建筑法》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對于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其他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按照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予以處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相關規定也明確了對借用資質行為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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