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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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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罰款標準如下:
輕微違法:經營額 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含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違法:經營額 3000 元以上,7000 元(含 7000 元)以下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 2 萬元以上 4 萬元(含 4 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違法:經營額 7000 元以上,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下,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 4 萬元以上 5 萬元(含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額 10000 元以上,20000 元(含 20000 元)以下,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經營額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罰款。經營額 20000 元以上,30000 元(含 30000 元)以下,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 7 倍以上 9 倍以下(含 9 倍)罰款。經營額 30000 元以上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違法經營額 9 倍以上 10 倍(含 10 倍)以下的罰款
廈門曾發生一起律師楊某因在網上賣舊書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而被罰款 28 萬的案例。楊某在北京古城堡圖書有限公司運營的二手書交易網站(“孔夫子二手書網”)注冊并開設網店,從事出版物發行。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0 日止,通過二手書網絡交易平臺、個人銀行賬戶轉賬、微信轉賬等途徑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經查證認定累計經營額人民幣 元。楊某不服罰款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撤銷了廈門市集美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區文化和旅游局的行政復議決定,并責令執法大隊 60 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二審出現反轉,認為罰款合法有效
《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第三十六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驗證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要避免廈門出版物許可證罰款,需注意以下幾點:
了解相關法規:熟悉《出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出版物經營的規范和要求。
辦理許可證:如果從事出版物相關業務,應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規范經營行為:確保所經營的出版物內容合法合規,不涉及禁止內容。
注意交易規模:個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 10 萬元的,依照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但如果從事的是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零星小額交易,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區分合法與違禁出版物:對于合法出版物的交易,要符合相關規定;對于違禁出版物,堅決不進行交易
目前暫未獲取到明確的廈門出版物許可證罰款申訴流程的相關信息。但一般來說,若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行政復議結果仍不滿意,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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