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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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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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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許可證復核是衛生監督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相關規定,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復核旨在確保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持續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臺新規,刪除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的規定。因此,目前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不再需要進行復核。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需要復核一次。但新規出臺后,已取消了這一復核要求。
在過去需要復核的時期,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期滿前30日將“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發給經營單位,經營單位應在15日內填寫并交回“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監督機構收到“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后60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衛生狀況的復核審查,在“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上填寫復核意見,合格者加蓋“審核章”。“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一式2份,1份存檔,1份交經營單位。
在過去的規定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但目前,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已取消復核要求。
補充信息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其他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變更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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