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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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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根據1987 年 4 月 1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且“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近年來規定有所變化。2018 年 1 月 19 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臺新規,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做出調整,刪除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的規定,同時也刪除了未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法律責任條款。
公共場所單位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置于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
由于當前規定已取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所以不存在未復核的問題。但公共場所經營者仍需關注相關法規的變化,確保許可證的有效性和合規性。比如,及時了解許可證是否存在需要變更的情況,如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變更等,如有變更應及時按規定申請辦理。同時,要保證許可證置于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以便監督檢查。
在過去規定未修改時,未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目前規定已取消復核,以下為過去未復核的相關處罰案例供您參考:
2023 年 5 月 23 日,執法人員在上中西路檢查時,發現某足浴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被處以人民幣壹仟元的罰款。
還有其他類似案例,如西安市蓮湖區的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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