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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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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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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掛靠是指持有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將證書掛靠到某一建筑企業或單位,以獲取一定的報酬。掛靠協議通常一式兩份,由掛靠單位和人才各持一份,且需雙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聘用期滿自動失效。協議一般包括聘用期限、聘用待遇、雙方的義務及權利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聘用期限指單位租用證書的期限,如押證期限及證書歸還時間。例如,有些協議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企業使用證書用于資質審查、資質升級等,而持證人獲得相應的費用、。
二建證書掛靠對于中小企業具有一定作用。它可用于企業資質審查、資質升級、資質提升、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招投標、掛靠工程等。需要注意的是,“掛證”行為一旦被查,企業將面臨處罰。對于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會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工程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的罰款;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于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其他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按照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予以處罰。建筑企業資質改革對掛靠行為進行了打擊,這將顯著減少資質證書的掛靠行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合法的公司資質獲取是通過企業自身滿足相關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來實現的。而二建掛靠是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這是違反規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相關法律并未明確禁止以掛靠形式從事經營活動,但住建部、交通部的規定屬于部門規章,明確禁止了這種行為。二建掛靠項目和資質也有區別,二建掛靠項目是針對沒有獲得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或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承包單位,通過掛靠在已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名下,參加二級建造師及以上項目的承包活動、、。
為避免二建掛靠風險,維護公司資質,企業應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53 號)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決定撤銷一級建造師注冊許可,且在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造師注冊。同時,企業要明確掛靠的風險,比如對于建造師本人來說,掛證不掛章風險相對較小,但仍可能面臨吊銷證書的處罰。對于被掛靠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能會面臨一定的行政處罰或民事責任。企業應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如果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超過 3 個月、、、。
在“掛靠”施工工程中,被掛靠企業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被掛靠人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最高院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 7 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如張雄明與協勝公司的糾紛,法院從掛靠合同“借用資質”的合同目的入手,認定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僅有“借用資質”的合意而無“締結施工合同”的合意,故掛靠人無權向被掛靠人主張工程折價款。掛靠人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亦無權據此向發包人主張“發包人欠付工程款責任”,僅有權參照掛靠合同約定,向被掛靠人主張轉付其從發包人處收到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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