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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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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借用,通常也被稱為“掛靠”行為。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依據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如果建筑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歸實際施工人所有,或者是由實際施工人從別處租賃、借用的,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建筑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歸名義承包人所有,或者是由名義承包人從別處租賃、借用的,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認定中,雖未直接指出“掛靠”一詞,但以其列舉的第二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所指即為建筑資質借用。
以下是一些關于建筑資質借用認定的案例:
最高院四巡案例: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規定導致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
福建高院的典型案例中,對掛靠人、被掛靠人及發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及付款義務承擔問題進行了裁判。在該案中,綜合多方面因素認定為“借用資質”的掛靠關系,掛靠合同無效。因發包人對掛靠關系不知情,施工合同相對人仍是被掛靠人,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特定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為防范建筑資質借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筑資質借用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相關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法釋〔2020〕25號(1825次會議通過,),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在建筑資質借用認定中,常見的問題包括:
建筑資質辦理步驟繁多、過程繁瑣、耗時耗力。
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常見情形包括:掛靠、聯營、內部假承包、將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等。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糾紛案件居高不下,爭議的常見問題主要在實際施工人、合同效力、工程價款、給付義務責任方等的認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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