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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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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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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資質管理有著嚴格的規定。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同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已經收取了管理費,實際施工人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核心為其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
實現資質轉手無中間費用,通常可以通過企業間合并、分立、重組的方式或者直接以個人名義全資收購或控股式收購某建筑公司的方式。以下是具體的操作流程:
前期準備階段
尋找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企業。
自行調查或委托律師事務所就該建筑企業的設立、變更及關聯公司的情況,資質等級狀況,公司的業務模式,公司所有業務合同的簽署、履行情況,公司的財務狀況,完稅情況、員工情況、涉訴情況及其他債權債務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了解。
委托專業審計機構就建筑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評估企業的資產狀況,包括建筑企業資質的市場價值。
洽談及簽約階段
在進行專業審計評估和專業的盡職調查之后,與被收購企業股東洽談收購價款。針對盡調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員工問題,債權債務問題等等,雙方協商具體的處理方式。
被收購企業出具書面的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并最終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交割階段
到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并修改建筑公司章程。
列明交接清單,交接建筑企業經營證件、資質證件、公司各類印章、財務憑證、銀行開戶信息等等與公司經營相關的所有證件、文件及印章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
安排熟悉建筑企業資質申報的人員,核查建筑企業所有工程項目資料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并完成交接,從而確定建筑企業是否已經移交了與相應資質及資質等級相匹配的工程資料及專業技術人員。
到稅務部門辦理股權轉讓的涉稅事宜,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在草擬股權收購協議時,應注意將目標建筑企業作為協議的其中一方簽約主體,明確建筑企業及原股東在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中的配合義務,及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
資質轉手無中間費用存在諸多風險,需要謹慎對待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出借資質的民事法律責任風險
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
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可能要求公司與實際施工的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工程所負債務擔責,實際施工人往往會以被借用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大量的各類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現借用人與供應商等第三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法院將判決被借用企業承擔給付責任。
對勞動用工風險和擔責,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稅務經濟風險,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互相勾結,損害出借資質的掛靠方利益,也是高發和很難應對的民事責任。
出借資質的行政法律責任風險
國家嚴厲打擊違法掛靠、轉包行為,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對掛靠出借資質單位及相關人員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出借資質的刑事法律責任風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因實際施工人的原因(如質量、工期、材料)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借資質掛靠是以建筑工程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應以建筑工程公司為增值稅納稅人,涉及開據發票時會存在稅務問題。
為保障總包單位的合法權益,以免受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和處罰,建議努力避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法律禁止實施的行為。如果實在無法避免將工程交由他人掛靠施工的,建議務必加強日常的全過程管理,尤其要注意嚴把選人關,對掛靠人(實際施工人)的資信進行審查,盡量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掛靠人作為內部承包人。
目前成功的資質轉手無中間費用的案例相對較少。但在一些案例中,如最高院四巡案例: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案例并不能代表資質轉手無中間費用的行為是被廣泛認可和合法的。
在資質轉手過程中,如果涉及違法違規行為,可能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工程項目被多次轉包時,實際施工人要求與其無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最高院民一庭認為,《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違法分包、轉包致合同無效或沒有結算的,工程價款的處理也有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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