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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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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掛墻是食品經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這一要求旨在確保公眾能夠方便地查看經營者的合法資質,加強社會監督,保障食品安全。
例如,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同時,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某些特定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掛墻位置有著明確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或正本。所謂顯著位置,通常是指顧客容易看到的地方,如店鋪的入口處、收銀臺附近等。
例如,根據《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以便消費者和社會監督。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也對此有相關要求。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樣式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食品經營許可證》式樣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
例如,《食品經營許可證》式樣正本、副本中的監制部門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調整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本格式說明內容中第5條修改為“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同時,將《食品經營許可證》式樣正本、副本中的投訴舉報電話內容修改為“12315”。
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
例如,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也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以下為一些成功掛墻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案例,但具體細節可能因案例不同而有所差異。
例如,在某些地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檢查中,部分食品經營戶能夠按照規定在顯著位置懸掛食品經營許可證,如在店鋪入口的顯眼位置,方便消費者查看,從而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體現了經營者的合法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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