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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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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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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資質掛靠是指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匹配的實際施工人借用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常見形式包括: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
專業分包的發包方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且建設單位并非依約作為發包單位
掛靠協議簽訂后,掛靠人再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沒有掛靠協議的情況下,掛靠人以被掛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簽訂合同
工程款直接流向掛靠人,被掛靠人僅收取管理費,無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各自財務獨立
現行法律對工程資質掛靠持禁止態度。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也對工程資質掛靠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禁止和規范
工程資質掛靠會導致一系列法律責任和處罰:
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被掛靠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可能被吊銷資質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掛靠方與掛靠方雙方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被許可人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實際案例中,例如在發包人明知掛靠事實并與掛靠人成立事實合同關系的情況下,被掛靠人依據其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向發包人訴請主張工程欠款,掛靠人未向發包人訴請主張工程欠款的,人民法院在認定發包人與被掛靠人簽訂的合同無效后,應結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被掛靠企業的防范措施
事先對掛靠人進行風險防控,審查其經營情況及資信,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掛靠人合作,并加強施工合同履約中的監管
要求掛靠人提供履約擔保,增強其履約能力
嚴格控制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風險,包括加強安全質量管控、公章及項目印章的保管、檔案資料的定期清理移交、建立巡查機制
加強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對于不同合作情況的掛靠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及時處理問題,對于有不良記錄的掛靠人停止合作
發生訴訟糾紛后,審慎選擇是否披露掛靠關系,權衡利弊
掛靠企業的防范措施
被掛靠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的根本之策是采取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將掛靠項目轉變為自有項目,而非掛靠方式承包建設工程
工程資質掛靠在建筑行業內較為普遍,且短時間內難以消除。被掛靠方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如在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掛靠雙方均存在向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經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業主方沒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相反還可要求被掛靠人返還之前支付的工程款。如果因此造成糾紛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掛靠雙方就工程質量問題應向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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