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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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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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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三級資質管理費是一個在建設工程等領域中存在的現象。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而借用資質施工的行為是被明確禁止的,例如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這種行為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在一些案例中,如甲借用乙公司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甲與乙公司另行簽訂合同,約定“合同價格按照建設單位最終結算價或審定價等下浮一定比例結算”。
借用三級資質管理費存在著諸多風險。從民事法律責任方面來看,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對工程質量,出借方與借用方需承擔連帶責任,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可能要求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實踐中,實際施工人往往會以被借用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各類合同,產生債務糾紛時,法院將判決被借用企業承擔給付責任。還存在勞動用工風險,被借用企業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在稅務經濟方面,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
從行政法律責任方面,國家嚴厲打擊違法掛靠、轉包行為,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對掛靠出借資質單位及相關人員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依據相關規定將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從刑事法律責任方面,施工單位出借資質情況嚴重可能觸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和責任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為防控風險,建議努力避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法律禁止實施的行為。如果實在無法避免將工程交由他人掛靠施工的,建議務必加強日常的全過程管理,尤其要注意嚴把選人關,對掛靠人(實際施工人)的資信進行審查,盡量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掛靠人作為內部承包人。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要求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支付管理費、實際施工人請求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返還已支付的管理費等訴請,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都可能作出不同裁判。
例如,在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甲公司與基礎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的約定,基礎公司需按照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甲公司支付管理費,其中小高層按照比例為 2%,多層為 3%。雖然《分包合同》無效,但甲公司在基礎公司施工過程中配合其與發包方、材料供應商等工作,應綜合考慮相關因素。
在建設工程領域,借用資質施工中因“管理費”的收取問題引發了眾多糾紛。法院的裁判觀點各不統一。
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再 395 號案例中,最高院認為:轉包方作為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為牟取非法的管理費,明知施工方無相應建筑施工資質仍然轉包,不應支持其享有非法管理費,僅支持其能舉證證明的水電費、稅費共計約 300 萬元。轉包方主張的前期費用等其他費用,因未提供實際發生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費用的發生,不予支持。
在(2018)最高法民申 4321 號案例中,最高院認為:轉包方雖有派駐監管之事實,但原審對轉包方派駐現場管理人員的工資已予支持,故轉包方不能再依據無效合同主張管理費。
關于借用三級資質管理費的處理,應結合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例如,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不同情形處理。如果發包人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而未提出異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實際施工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如果發包人對借用資質不知情的,出借資質方怠于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實際施工人可參照相關規定行使代位權,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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