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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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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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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監理服務費與施工許可證都有各自的規定體系。
監理服務費規定:
國家層面有《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旨在加強建設工程監理和相關服務的收費管理,規范行業收費行為,促進建設工程的高質量、高效率工程完成。各地也根據自身情況出臺相關規定,如福建省發布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算方法、成本基價和參考基價等規定,以遏制低于成本價格競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監理企業全面履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管理法定監理職責和廉潔從業所需資源投入等。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式多樣,例如施工監理收費基準價是按照相關收費標準計算出的施工監理基準收費額,發包人與監理人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范圍內協商確定施工監理收費合同額。同時,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的計算示例和參考標準,像湖北省就出臺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參考標準 (試行),供當地工程監理參考使用。
施工許可證規定: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2018年住建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將《辦法》中唯一涉及“監理”的內容--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刪去,但這并不意味著監理與施工許可證之間沒有關聯,在實際操作中,監理服務費的支付與施工許可證的辦理仍存在一定的邏輯關系。
對監理企業的影響:
財務方面:監理企業提前收到監理服務費,在財務安排上有一定優勢。例如可以提前規劃資金的使用,用于購置設備、培訓員工等提升自身監理服務能力的投入。但也可能面臨風險,如果項目后續因為施工許可證未辦理下來而無法正常開工或者出現其他變故,監理企業可能需要退還部分費用,這就涉及到資金的重新調配和可能的財務損失。
服務履行方面:監理服務早于施工許可證可能導致監理工作的開展缺乏合法的施工前提依據。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是基于合法的施工項目,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可能意味著項目存在一些合法性或者規劃性的問題沒有解決,這會影響監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例如,在沒有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監理企業按照正常情況進行質量控制、安全生產管理等工作可能會因為項目的不確定性而面臨調整或者重新規劃的風險。
對建設單位的影響:
資金壓力與風險:建設單位提前支付監理服務費,會增加其前期的資金壓力。特別是對于一些資金周轉較為緊張的建設單位來說,這可能影響到其他項目環節的資金安排。而且如果項目因為各種原因無法順利推進,例如施工許可證無法辦理下來,建設單位可能面臨監理費用的損失或者需要與監理企業協商調整費用,增加了建設單位的項目風險。
項目進度與合法性方面:提前支付監理服務費可能暗示建設單位急于推進項目,但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就開始涉及監理服務相關事宜,這可能導致項目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一旦被相關部門查處,不僅會影響項目的進度,還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措施,進而影響項目的整體效益。
對工程整體的影響:
項目進度方面:監理服務費早于施工許可證可能會打亂正常的項目推進節奏。正常情況下,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是項目開工的重要前置條件,在這個條件未滿足時就涉及監理服務,可能會導致后續施工環節與監理環節的銜接出現問題。例如,監理企業可能已經按照合同開始部分工作,但施工企業因為施工許可證未辦理無法開工,等到施工許可證辦理下來后,可能需要重新調整監理計劃和施工計劃,從而影響項目的整體進度。
項目質量與安全方面:這對工程整體的質量和安全管理也會產生影響。監理工作雖然提前介入,但在項目基礎合法性存在疑問的情況下,對于質量和安全的把控可能會受到干擾。例如,在未確定施工場地完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監理對施工場地的安全設施建設的監督可能會因為后續場地規劃的調整而變得無效,從而影響工程整體的質量和安全保障。
合同層面:
明確服務起始與暫停條款: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當監理服務費早于施工許可證時,監理服務的起始條件和可能的暫停條件。例如,如果施工許可證在一定期限內未能辦理下來,監理服務可以暫停,并且對于已經提供的服務如何計費和結算要有明確的約定。這可以參考一些地方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施工監理服務期超過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合同工期或監理服務早于施工開工時間的,除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監理費之外,委托人還應額外支付監理人附加工作酬金,這就為合同條款的制定提供了一種思路。
風險分擔條款:合同中要明確雙方在這種情況下的風險分擔。建設單位可能承擔施工許可證辦理的主要責任,但監理企業也有義務在發現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影響監理工作時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對于因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導致的監理工作調整、費用變化等風險,要明確由哪一方承擔或者如何共同承擔。
溝通協調方面:
建設單位與監理企業的溝通: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之間要保持密切的溝通。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監理企業通報施工許可證的辦理進度,監理企業也應根據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情況調整自身的工作計劃。例如,在施工許可證辦理過程中,如果出現可能影響監理工作的情況,如需要補充某些資料或者面臨審查問題,建設單位應告知監理企業,以便監理企業做好相應的準備或者調整工作安排。
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建設單位要積極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溝通施工許可證的辦理事宜,確保盡快辦理下來。同時,如果監理服務已經提前開始,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可以向相關部門咨詢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項目的合法合規推進,例如是否需要提交特殊的說明或者備案等。
費用調整方面:
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如果監理服務早于施工許可證且已經開始工作,對于監理費用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如果監理工作因為施工許可證未辦理而受到較大影響,如無法進行全面的現場監理等,監理費用應相應減少。反之,如果監理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提供了一些有價值的服務,如對項目前期資料的審核等,應根據工作量合理計算費用。
參考相關標準調整:可以參考各地出臺的監理服務收費標準和相關規定進行費用調整。例如,按照監理服務的實際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難度等因素,結合當地的收費參考標準,確定合理的費用調整方案。
案例一:
項目概況:某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與監理企業簽訂了監理合同,并且提前支付了部分監理服務費。施工許可證的辦理卻遇到了困難,因為項目所在地的土地規劃調整,導致施工許可證遲遲未能辦理下來。
影響分析:
監理企業:監理企業已經安排了部分人員進行項目前期的準備工作,如熟悉項目資料、制定初步的監理計劃等。但由于施工許可證未辦理,無法進行現場監理工作,人員處于閑置狀態,增加了企業的人力成本。同時,企業擔心如果項目無法繼續推進,已經收取的監理服務費可能需要退還,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
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提前支付了監理費用,增加了資金壓力。而且由于施工許可證未辦理,項目無法開工,導致整個項目進度延遲,可能面臨與施工單位的合同違約風險,同時也可能面臨土地規劃調整帶來的項目成本增加等問題。
處理措施:
合同方面:雙方重新審視監理合同,根據實際情況補充了條款。規定如果施工許可證在兩個月內仍未辦理下來,監理服務暫停,監理企業只收取已經完成工作的費用,對于已經投入的人力成本等進行合理核算。如果施工許可證最終辦理成功,監理服務重新開始時,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重新確定監理費用的計算方式,考慮到前期的延誤等因素。
溝通協調方面:建設單位積極與當地土地規劃部門溝通,加快土地規劃調整的進程,以便盡快辦理施工許可證。同時,建設單位與監理企業保持密切溝通,及時告知土地規劃調整的進展情況,監理企業根據這些信息調整人員安排和工作計劃。
案例二:
項目概況:某市政工程,建設單位為了加快項目進度,在施工許可證辦理過程中就邀請監理企業介入,并支付了監理服務費。但在施工許可證辦理過程中發現項目的環境評估報告存在問題,需要重新評估。
影響分析:
監理企業:監理企業已經開始對項目的部分前期工作進行監理,如對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等。但由于施工許可證因環境評估問題無法辦理,后續的監理工作無法全面開展。企業面臨已經投入資源的浪費風險,并且如果重新評估時間過長,可能影響企業承接其他項目的計劃。
建設單位:除了面臨資金壓力和項目進度延遲外,還需要重新投入資源進行環境評估,增加了項目成本。而且由于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可能面臨相關部門的處罰風險。
處理措施:
合同方面:雙方協商調整合同條款,明確在環境評估重新進行期間,監理企業的工作范圍和費用計算方式。如果因為環境評估導致施工許可證辦理延遲超過三個月,監理企業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監理費用,如減少部分前期費用或者增加后續服務的附加費用等。
溝通協調方面: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重新進行環境評估工作,同時與監理企業共同商討如何在環境評估期間,利用監理企業的專業知識,對項目的其他方面進行優化,如施工方案的初步審查等,以減少項目整體的延誤影響。監理企業積極配合建設單位的工作安排,同時關注施工許可證的辦理進度,及時調整自身的工作重點。
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施工許可相關規定的責任:建設單位在施工許可證未辦理的情況下就支付監理服務費并可能促使監理服務開始,這可能違反了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不得開工,建設單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罰款等。具體的罰款金額和處罰措施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有所差異,例如有的地區可能按照項目投資額的一定比例進行罰款,這對建設單位來說是一種經濟上的損失,同時也會影響項目的聲譽和后續的開發建設工作。
合同違約風險:如果因為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導致項目無法正常推進,建設單位可能無法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為監理企業提供正常的監理工作條件,這可能構成合同違約。根據《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的規定,建設單位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賠償監理企業的損失等。損失的計算可能包括監理企業已經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以及預期的利潤等。
監理企業的法律責任:
違規開展監理工作的責任:監理企業在施工許可證未辦理的情況下開展監理工作,可能被視為違反相關建設工程管理規定。雖然監理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等,但在項目缺乏合法開工依據的情況下開展工作,可能面臨警告、限期改正等處罰措施。如果監理企業的行為導致嚴重后果,如在未合法的項目上進行監理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或者安全事故,可能會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注銷營業執照等更嚴厲的處罰。例如,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中的處罰規定,如果未按規定進行報備或者未按規定收取監理服務費等行為,將由市級建設工程監管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包括警告、限期改正、拒絕受理監理業務、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注銷營業執照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盡謹慎義務的責任:監理企業有義務對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施工許可證未辦理的情況下就開始監理服務,可能被認為未盡到謹慎義務。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工程糾紛或者法律問題,監理企業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例如,在項目因為施工許可證未辦理而被相關部門責令停工時,監理企業可能因為已經開展了部分監理工作而被卷入糾紛,需要對自己的監理行為是否合法合規進行解釋和承擔可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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