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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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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辦學許可證擅自辦學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民辦高校出現以下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1至3萬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
學校資產不按期過戶的;
辦學條件不達標的;
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
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未辦理辦學許可證擅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可能會面臨一系列嚴重的法律后果:
從合同效力角度來看,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教育機構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一般來說,教育機構超范圍經營,并不因此導致合同無效,但教育機構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幼兒園、學歷教育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K12校外培訓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中外合作辦學必須審批。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教育機構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的規定不夠具體,導致實踐中對于部分校外培訓機構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存在爭議。而且,司法實踐中,對于辦學是否屬于特許經營,設置辦學許可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教育培訓行業是否適用《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
從行政處罰角度來看,情節輕的,教育主管理部門責令整改,限期補辦許可證;情節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會被強制關停并有負刑事責任風險。例如,浙江省義烏市執法人員發現一家無證辦學的教育培訓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培訓機構負責人處以警告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 萬元,處以 萬元罰款。
以下是一些未辦理辦學許可證而受到處罰的典型案例:
2021年7月,浙江省義烏市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在江東街道侯兒小區單元樓內發現一家無證辦學的教育培訓機構,現場有5名無教師資格證人員正在對29名學生進行培訓。執法人員責令該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立即停止辦學,監督其通知家長將學生帶回,移除辦學設施,關停培訓機構。依法對該培訓機構負責人處以行政處罰:一是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二是沒收違法所得 萬元;三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 萬元的罰款。
廣州市教育局網站公布的案例中,當事人在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黃埔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辦學,退還所收費用33800元,罰款21285元的行政處罰。
對于辦學許可證相關處罰的政策,有以下重點內容需要關注: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指出,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并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不同地區對于未辦理辦學許可證的處罰存在一定的差異:
在北京,一般要求嚴格,對于無證辦學的機構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在上海,一般類培訓機構將不需辦學許可證,滿足基本服務條件即可。一般類培訓機構指實施文化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指導、語言能力輔導(除中小學生語言培訓外)、非學歷文化知識輔導(除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培訓外)、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的機構。設立一般類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至相應民政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法人登記。
3月11日,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曝光了5家無證辦學的培訓機構,包括北京天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而在其他地區,也有類似的無證辦學機構被查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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