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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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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其中規定,未取得養老服務許可證從事養老服務的,將受到相應處罰。具體的處罰措施會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來確定。一般來說,可能包括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頓等。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養老服務民事糾紛典型案例,通過司法裁判,規范養老服務的內容,引導養老機構健康運營,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助力老年人放心養老、安心養老。例如,有的養老機構因自身經營不善,在合同約定的養老基地暫停經營后,將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使得老年人頻繁奔波,違背老年人接受養老服務的初衷。養老機構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點和實際需求適當履行合同,老年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從“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的宗旨出發,《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未取得養老機構許可證的養老機構,無論是公益性,還是經營性,僅規定了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
例如,在上海,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應簽未簽人數占入住總數的不同比例,或者協議內容中缺失規定事項的不同數量,處罰措施也不同。應簽未簽人數占入住總數的5%以上、不滿10%的,或者協議內容中缺2項規定事項的,處以5000元罰款;應簽未簽人數占入住總數10%以上不滿15%的,或者協議內容中缺3—4項規定事項的,處以10000元罰款。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8號)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對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作出了規定。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的要求,加快推進審批制度改革,降低養老機構設立門檻。但養老機構設立仍需關注規劃、消防、環評、食藥監等部門的要求。
各地民政部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推動將修改涉及養老機構許可和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納入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相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建設運營補貼等與許可管理直接相關的配套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有關要求,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有關規定查處;未經登記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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