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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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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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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食堂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根據相關規定,對于高校申請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的,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教育管理層級對應關系和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中央部屬高校、省屬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審查權限。對于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監管部門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進行現場核查。承包經營企業應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向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和營業執照標注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不須提交;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須提交)。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各單位按照要求準備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變更材料,通過 OA 辦公系統上傳 (注明需要蓋章的材料名稱和相應數量);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提交商貿與食品安全管理中心;商貿與食品安全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后報主管副校長審批;審批通過后。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旨在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加強監督管理。規定明確,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禁止采購、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不得制售冷葷類、生食類、裱花蛋糕以及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各地和學校要加強冷鏈食品安全管理,保證食品可追溯。學校食堂的食品、原材料應做到分區分架分類、離墻離地存放,遵循先進、先出、先用原則。加工制作食品的容器和工具按標識區分使用,確保生熟分開。學校要配備有資質的專職或聘任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依據《營養健康食堂建設指南》《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技術指南和標準,鼓勵使用膳食分析平臺或軟件,編制并公布每周帶量食譜。學生餐應做到品種多樣、營養均衡,搭配多種新鮮蔬菜和適量魚禽肉蛋奶。學校食堂應定期聽取用餐人員意見,保證菜品、主食質量,豐富不同規格。
例如,對于高校申請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的,《通則》明確,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教育管理層級對應關系和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中央部屬高校、省屬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審查權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銷售食用農產品。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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