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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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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能夠共用總公司的資質,取決于多個因素。《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公司和分公司是總體與部分的關系,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同時,總公司和分公司的資質是否可以共用,主要取決于相關資質的性質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而言,如果資質不禁止他人使用,并且分公司獲得了總公司的授權許可,那么分公司是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的。但如果該資質是不能轉讓、借用或讓他人掛靠的,則分公司不可以使用。
/共用有著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作為效力最高的法律,明確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擅自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不得借用/共用為原則,以可以借用/共用為例外。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在實際情況中,分公司使用總公司資質投標的情形時有發生。例如,在某建筑企業與某設計企業的合作中,雙方共享資質資源,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
在一些政府采購項目中,也存在分公司參與投標的情況。如在某案例中,A 分公司提供的總公司授權書,一方面證明總公司知悉本次招標內容以及其分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的行為,也體現了總公司為 A 分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承諾。根據《政府采購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的解釋,A 分公司具備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另一方面,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也體現了總公司允許 A 分公司使用其資質,并對其投標過程提供技術支持的意愿。因此,A 分公司滿足本次招標的實質性資格要求。根據以上兩點,評標委員會對 A 分公司投標有效性的判斷是合理合法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使用總公司資質投標存在合規風險。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使用受讓、租借等獲得的資質投標的,屬于“以他人名義投標”。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以他人名義投標屬于弄虛作假。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弄虛作假的投標應當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因此,以他人名義投標應當被否決。
分公司資質共用可能會給總公司帶來一定的風險。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 修訂版)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在總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任何不規范經營或超越權限的行為都有可能給總公司造成風險和損失。比如合同管理風險,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代理人,應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實際操作中,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每個合同都報送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也一般不會強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須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如果總公司的授權范圍模糊,分公司與第三方簽署合同(保證合同除外),即便違反總公司的真實意思,合同導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總公司承擔。還有合同履約控制的風險。
為了防范這些風險,總公司應當明確對分公司的授權范圍,加強對分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分公司在合法合規的范圍內使用總公司的資質。
不同行業對于分公司資質共用的規定和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在建筑行業,由母公司取得的項目建設移交給子公司進行施工,或者總公司取得的項目建設移交給分公司進行施工,這種情況存在很大風險,涉及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同時還有很多稅務風險。建筑企業分公司申請資質證書也不容易。
在電信行業,《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經發證機關批準,可以授權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少于 51%并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發證機關應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中載明該被授權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內容。獲準跨地區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在一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者兩家以上公司經營同一項基礎電信業務。由此可見,母公司授權子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母公司對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不少于 51%;(2)母公司需要向發證機關申請,獲得批準;(3)跨地區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在同一地區僅能授權一家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分公司是否可以共用總公司的資質,需要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來判斷。《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公司是公司設立的一個分支機構,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民法典》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已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六條規定:“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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