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切換城市]
歡迎來到好順佳財稅法一站式服務平臺!
好順佳集團
2024-10-29 09:15:06
5933
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無資質、有風險、早辦理、早安心,企業資質就是一把保護傘。好順佳十年資質許可辦理經驗,辦理不成功不收費! 點擊咨詢
代理銷售許可證非法經營,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從事代理銷售許可證的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第 225 條的規定,非法經營行為包括以下四種行為類型:
非法經營特殊物品(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例如未經許可代理銷售煙草專賣品等。
買賣特殊證明文件(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如非法買賣代理銷售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
非法經營特定業務(證券、期貨、保險或支付結算業務),若未獲批準而代理銷售相關業務許可證。
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比如在沒有合法授權的情況下,代理銷售某些需要特定許可才能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許可證。
“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含義在實踐中較難明確界定,隨著非法經營罪適用范圍的日益膨脹,該罪被形象地稱為“口袋罪”。
以下為一些代理銷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的相關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庫中關于非法經營罪的 26 件典型判例,涉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代客炒股、非法生產銷售煙草等不同類型的非法經營行為。
北京市門頭溝區煙草局從北京金玉魁海商店查獲其他渠道進貨的中華、玉溪、蘇煙、中南海、長白山等品牌真品卷煙 萬支(折合 521 條,貨值金額 57, 元),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萬支(折合 73 條,貨值金額 31,740 元)。
被告人王某、李某在無建設、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建設、銷售房屋的行為引發爭議。
代理銷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的法律后果較為嚴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
實踐中,“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有兩種基本表現形式,一是不具備任何法定資質,二是以性質完全不同的許可替代“藥品經營許可”。
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防范代理銷售許可證非法經營,可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了解,明確哪些經營活動需要獲得許可,以及獲得許可的程序和條件。
嚴格審查合作方的資質和許可證情況,避免與非法經營的主體合作。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經營活動進行定期審查和監督,確保自身及合作方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
代理銷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的查處流程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論處的,僅限于未辦理相關煙草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即非法經營罪只處罰無證經營。
對于煙草類非法經營罪案件,具有特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 225 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安部經偵局公布的非法經營涉煙犯罪典型案例,也為查處此類案件提供了參考。
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審批發放其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對于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 上一篇:代理資質聲明
下一篇:代理餐飲衛生許可證審批 >
您的申請我們已經收到!
專屬顧問會盡快與您聯系,請保持電話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