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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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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辦理藝術培訓辦學許可證,流程如下:
準備階段
確定組織形式:培訓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為公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企業或自然人,且符合相應條件。例如,舉辦者為企業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舉辦者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且未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者為自然人的,也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者為兩人及以上的,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出資比例、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外商投資企業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培訓機構的,、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中小學校及相關考試招生機構、相關競賽組織機構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確定名稱: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體現行業或經營特點,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不得使用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相混淆的名稱,且只能同時使用一個名稱。本辦法實施前已登記注冊的培訓機構,其名稱規范的,可以沿用;不規范的,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調整。
制定章程:根據自身組織形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章程,章程應規定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培訓地址、法人屬性;培訓宗旨、發展定位以及培訓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舉辦者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機構資產的數額、、性質以及財務制度等;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培訓機構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序;培訓機構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章程的修改程序;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等主要事項。
設立決策和監督機構:應設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時依法設立監事會等監督機構,從業人員少于20人的,可只設1至2名監事,并且明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確。
確定行政主要負責人:行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行使教學和行政管理職責,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申請階段
提交申請:舉辦者提出設立培訓機構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歸口受理。相關資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舉辦者資格證明、場地證明、師資情況、培訓計劃等(具體以當地要求為準)。
部門聯合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體育、文化、科技等部門,依法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進行聯合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對申報材料的審核以及現場評估辦學條件等,例如檢查場地是否符合國家以及行業規定,是否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從業人員是否符合相關資質條件、是否依法辦理聘用手續、是否適應培訓需要;是否具有與培訓機構類型、層次、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是否具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健全辦學章程、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應急預案,是否健全黨組織設置,保障黨的工作同步開展;是否具有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培訓目標、計劃、課程內容以及保障培訓質量的相應措施等。
審批與發證階段
登記階段:取得辦學許可證后,到縣級市場監管、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市場監管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營利性機構),民政部門發放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非營利性機構)。
在湖南申請藝術培訓辦學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舉辦者資格條件
企業舉辦者: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社會組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且未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舉辦者: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多人舉辦者:舉辦者為兩人及以上的,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出資比例、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特殊主體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培訓機構的,、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中小學校及相關考試招生機構、相關競賽組織機構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機構自身條件
名稱合規: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體現行業或經營特點,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不得使用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相混淆的名稱,且只能同時使用一個名稱。本辦法實施前已登記注冊的培訓機構,其名稱規范的,可以沿用;不規范的,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調整。
章程健全:根據自身組織形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章程,章程應規定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培訓地址、法人屬性;培訓宗旨、發展定位以及培訓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舉辦者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機構資產的數額、、性質以及財務制度等;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培訓機構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序;培訓機構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章程的修改程序;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等主要事項。
決策與監督機構完善:應設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時依法設立監事會等監督機構,從業人員少于20人的,可只設1至2名監事,并且明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確。
行政主要負責人合格:行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行使教學和行政管理職責,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場地、設施、器材合規:具有符合國家以及行業規定的場地、設施、器材,且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例如場地的面積、安全設施配備、環保指標等都要達到相應標準,以保障培訓活動的正常開展和學員的安全與健康。
從業人員資質合格:具有符合相關資質條件、依法辦理聘用手續、適應培訓需要的從業人員。如教師應具備相應的藝術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可能需要相關的教師資格證或者藝術專業資質證書等。
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達標:具有與培訓機構類型、層次、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以確保機構有足夠的資金支持運營,包括場地租賃、設備購置、師資薪酬等方面的支出。
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健全:具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健全辦學章程、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應急預案,健全黨組織設置,保障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管理制度涵蓋教學管理、學員管理、財務管理等多方面,風險防范應急預案則是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如安全事故、教學事故等。
培訓項目相關條件達標:具有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培訓目標、計劃、課程內容以及保障培訓質量的相應措施。培訓內容、培訓方式應當與培訓對象的年齡狀況、身心特點、認知水平相適應,且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
在湖南辦理藝術培訓辦學許可證,可能需要以下材料:
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企業舉辦者: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同時提供企業信用報告,顯示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社會組織):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其法人資格,以及未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相關證明材料,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材料,如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自然人舉辦者: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同時提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多人舉辦者:除上述各自的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出資比例、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機構相關材料
名稱相關材料:提供培訓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名稱使用情況說明,確保名稱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體現行業或經營特點,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不得使用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相混淆的名稱,且只能同時使用一個名稱。如果是本辦法實施前已登記注冊的培訓機構,名稱規范的沿用情況說明或者名稱調整的相關材料(如果有調整)。
章程材料:提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章程文本,內容應涵蓋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培訓地址、法人屬性;培訓宗旨、發展定位以及培訓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舉辦者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機構資產的數額、、性質以及財務制度等;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培訓機構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序;培訓機構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章程的修改程序;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等主要事項。
決策與監督機構材料:提供關于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設立情況說明,成員名單及相關身份證明;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的設立情況說明,成員名單(如果從業人員少于20人,只設1至2名監事的情況說明及監事身份證明),以及明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的相關材料,如章程中的規定條款等。
行政主要負責人材料:提供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等材料,證明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能夠依法行使教學和行政管理職責。
場地證明材料:提供培訓場地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證明具有符合國家以及行業規定的場地,場地的平面圖,顯示場地的布局、面積等信息,以及場地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如果涉及)等管理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消防驗收合格證明、環保達標證明、衛生許可證(如果需要)等。
從業人員材料:提供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名單,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專業資質證書(如教師資格證、藝術專業相關證書等)、聘用合同等材料,證明具有符合相關資質條件、依法辦理聘用手續、適應培訓需要的從業人員。
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證明材料:提供銀行出具的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證明具有與培訓機構類型、層次、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
培訓項目相關材料:提供培訓目標、計劃、課程內容的詳細說明,包括課程設置、教學大綱、教材選用等材料,以及保障培訓質量的相應措施說明,如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學員考核評價機制等,確保培訓內容、培訓方式應當與培訓對象的年齡狀況、身心特點、認知水平相適應,且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
在湖南,藝術培訓辦學許可證的審批部門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聯合審核機制: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體育、文化、科技等部門,依法對體育類、文化藝術類、科技類及其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進行聯合審核。這一機制體現了多部門協同管理的理念,各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揮各自的專業優勢,對培訓機構的不同方面進行審查。例如,文化部門可能會對藝術培訓內容的文化內涵、藝術傳承等方面進行評估;體育部門對于涉及體育藝術培訓(如舞蹈、武術等兼具體育和藝術性質的培訓)的體育相關標準進行審核;科技部門則對可能涉及科技與藝術融合的培訓內容(如數字藝術、多媒體藝術等)進行技術方面的審查等。
教育行政部門發證:經聯合審核通過后,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辦學許可證。教育行政部門在整個審批過程中起到主導和統籌的作用,負責對培訓機構的教育教學相關事務進行審核,包括但不限于師資、教學計劃、培訓目標等是否符合教育規律和相關政策要求,以確保藝術培訓的教育質量和規范性。
湖南藝術培訓辦學許可證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有以下這些:
《湖南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管理體制規定:明確了省級統籌、市州指導,落實分級負責、以縣為主的管理責任,健全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建立多部門共管聯治的工作體系。這一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部門在藝術培訓辦學管理中的職責,強調了縣級部門在審批中的重要作用,同時也體現了多部門協同管理的要求,避免出現管理空白或職責不清的情況。
審批流程規定:規定各地應按照屬地管理和“先證后照”原則,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依法審批登記。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只有同時取得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才能在許可范圍內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活動。國家和省對培訓項目有特殊規定的,還應同時取得相應許可后才能開展培訓。并且推行“一站式”“一次辦”行政許可服務,舉辦者提出設立培訓機構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歸口受理,之后會同相關部門集中審核申報材料、現場評估辦學條件,并在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同意設立的,同步頒發辦學許可證。這一系列規定規范了審批流程,提高了審批效率,同時也保障了培訓機構的合法運營和市場秩序。
準入條件規定:設置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須達到多方面的基本要求,如組織形式應為公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符合相應條件;具有符合國家以及行業規定的場地、設施、器材,且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具有符合相關資質條件、依法辦理聘用手續、適應培訓需要的從業人員;具有與培訓機構類型、層次、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具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健全辦學章程、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應急預案,健全黨組織設置,保障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具有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培訓目標、計劃、課程內容以及保障培訓質量的相應措施等。這些準入條件從多個維度對藝術培訓機構進行規范,確保其具備合法、合規、高質量辦學的能力。
《關于規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通知》(湘教發〔2022〕30號)
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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