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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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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資質出工程事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凡是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許他人使用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的,均屬于借用資質或者資質掛靠的行為。從司法層面看,盡管各地高院在認定“掛靠”行為時不盡相同,但主要特征可歸納為兩個核心要素:一是掛靠人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且與被掛靠單位沒有勞動或隸屬關系;二是掛靠人為了規避資質許可的限制,而以具有相應資質的被掛靠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依據《刑法》及《建筑法》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給其他人承包工程的,如果承包人造成嚴重的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出借資質的企業與承包人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
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
借用資質(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借用資質(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出借資質(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以下是一些借用資質出工程事故的案例:
在江西省的一起案件中,再審申請人李xx因與被申請人WL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
在另一起案件中,余某、孟某系借用寶某公司的資質與七冶某公司某商貿城二期場平項目部簽訂《分包協議書》。盡管《分包協議書》因借用資質而無效,但結合相關證據和事實,二審判決認定余某、孟某系實際施工人。
還有一起案例,被告B建筑公司出借資質給劉某甲,讓其以B建筑公司的名義承包工程。劉某甲又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同樣無施工資質的金某,金某雇傭原告張某為其提供勞務。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工程實際承包人和出借資質的公司對受傷者的經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為避免借用資質導致工程事故,可采取以下措施:
對正式施工的項目,避免出現工期延誤或質量不合格等情形。
要求實際施工人嚴格按照安全規范施工,避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對實際施工人的材料、設備款項支付進行跟蹤,避免出現逾期付款的行為。
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進行監督,避免發生欠薪、農民工上訪事件。
出借資質企業應監督掛靠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和違約行為。加強財務監管,要求掛靠方定期匯報工程進度及債務情況,現場核對大宗建材和設備的購買、保管、使用和付款情況。
嚴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中的處罰規定,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在借用資質出工程事故后的賠償方面,情況較為復雜。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自然人陳某借用某公司的資質承包工程,工人朱某在施工過程中受傷。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與某公司應對朱某受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合各方過錯,酌定陳某、某公司對本起事故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朱某自擔20%的責任,法院最終認定兩被告賠償朱某損失共計 元。
在另一起案例中,被告金某在組織施工期間,因安全防護、安全管理缺失造成事故。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綜合事故原因,金某承擔25%的責任,張某承擔30%的責任。
相關部門對于借用資質出工程事故采取了一系列處理措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對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和管理進行了規范,以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發包與承包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
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其他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按照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予以處罰。
中央工程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關于對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進行專項清理的通知》,對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專項清理工作作出部署,對2011年以來新開工、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項目進行排查,檢查處理工程項目涉及的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中存在的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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