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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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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資質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在合肥,相關法規對建筑工程資質轉包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例如,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查處實施細則(試行)》,明確了轉包等違法行為的認定和查處辦法。同時,《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辦法》也對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行為進行了規范,強調了合法分包的條件和要求。
以下是一個典型的建筑工程資質轉包案例:
A公司將某工程發包給具有一級施工資質的B公司,并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暫估價款為1億。B公司承包后,又與具有三級施工資質的C公司簽訂了轉包協議,將該工程全部轉包給C公司,工程暫估價款為8000萬。C公司完成部分工程的施工后被A公司通知停工,已經建設的部分工程均驗收合格。A公司將B公司和C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
解除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
確認B公司與C公司轉包合同無效。
B公司賠償A公司各項損失合計7500萬,C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主旨為: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構成非法轉包,發包人可以據此要求解除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但鑒于合同具有相對性,不宜直接請求法院確認分包合同無效,也不能基于合同關系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違法將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的,應當按照實際施工的第三人的資質等級據實計算工程款。
法院主要觀點: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
B公司將工程全部轉包給C公司違反了《建筑法》第28條和《合同法》第272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無效合同。A公司提起的訴訟為建設工程合同之訴,而C公司并非A公司與B公司之間合同的當事人,C公司也未在本案中提出任何的訴訟請求,因此不宜直接認定B公司與C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
項目的實際施工人為C公司,應當按照C公司的資質等級計算工程款,而不應當按照B公司的資質等級計算工程款,符合“任何人不得從其非法行為中獲得利益”的一般原則。
A公司未能提交其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證據,而且由于A公司在施工過程中變更設計圖紙,拖延支付工程進度款,材料供應不及時等是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因此A公司所提出的因工期延誤遭受的損失由B公司承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C公司不是合同的當事人,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亦無法律依據。
為了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資質轉包等違法行為,合肥采取了一系列的查處與懲罰措施。
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了相關文件,如《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對轉包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和查處流程。
同時,安徽省還制定了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如《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對全省范圍內的建筑工程項目進行排查,對發現的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分類采取整改、通報、立案查處等處理措施,并對典型案件進行曝光。
加強監管力度
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大對建筑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管,定期進行檢查和抽查,確保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
建立健全舉報機制,鼓勵公眾對發現的轉包行為進行舉報,并對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獎勵和保護。
完善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確禁止轉包行為,并規定嚴格的違約責任。
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確保合同雙方嚴格遵守合同約定。
提高企業自律意識
建筑企業應加強自身的誠信建設,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自覺抵制轉包等違法行為。
加強內部管理,對員工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
強化信息化管理
利用信息化技術,對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及時發現轉包等異常行為。
建立建筑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對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公示,對有轉包等不良行為的企業進行記錄和懲戒。
破壞市場秩序
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
損害行業形象
阻礙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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