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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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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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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類防雷檢測資質的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獨立法人資格,即申請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組織。
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這包括場所的面積、布局、設施等要能夠支持檢測工作的開展。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例如,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并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以確保檢測工作的質量和安全。
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這需要通過以往的檢測項目經驗和市場口碑來體現。
用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并在有效期內,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電力類防雷檢測資質的辦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申請:申請單位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現場核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評審: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應當委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作出許可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頒發許可證件: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在作出認定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有效期為五年。資質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
電力類防雷檢測資質的相關法規主要包括: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為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了該條例。其中規定了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取得資質證的要求。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該辦法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申請、受理、審查、評審、認定、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申請單位法人登記或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電力類防雷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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