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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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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質承攬工程屬于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對于無資質承攬工程的行為,相關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例如,《建筑法》第六十五條指出,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處理無資質承攬沒收所得稅的問題時,需要明確“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對“違法所得”界定較多,但在行政案件審理中很少涉及對“違法所得”作出具體界定。即使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中,對“違法所得”的界定標準也不統一。
對于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及借用資質等合同關系中“甲方”,即違法分包人、轉包人和出借資質的單位,因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和出借資質行為所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實踐中,一般在合同中約定為所謂的“管理費”),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對于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以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時“違法所得”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做到執法行為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避免畸輕畸重,認定“違法所得”時應界定為獲利數額,即以行為人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數額。至于扣除的具體項目和數額,可以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規定,扣除必要的人工費、材料(包含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規費和稅金。
對于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以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所涉及的“企業管理費”,即違法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是否扣除以及扣除多少,實務上尚有一定爭議。從公平合理角度看,如違法企業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相關企業管理費確實因本項工程實際發生,在認定違法所得時可以予以扣除;在認定違法所得時不應扣除。
對于確實因客觀原因無法查清違法所得數額的案件,相關執法部門可以委托相關造價咨詢企業進行鑒定,如果違法單位或個人不配合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導致無法鑒定的,應當由違法主體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眾多關于無資質承攬工程的案例。例如,在最高法院的相關案例中,對于掛靠施工關系中的管理費、稅務處理等問題有明確的判定。在一些具體的案件中,如亞星公司與東方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及黃建國與東方公司的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議糾紛等,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案情和相關法律法規,對無資質承攬工程所涉及的經濟利益和責任進行判定。
為了避免無資質承攬工程導致沒收所得稅等不利后果,相關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從事違法的承攬行為。具體而言:
施工單位應努力取得合法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時,應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資質,確保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加強行業自律,提高企業和個人的法律意識,自覺抵制無資質承攬工程的行為。
無資質承攬工程需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責令改正、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等。無資質單位施工將面臨更嚴厲處罰,合同無效情形多樣,需遵循建筑法等相關法規確保工程合法安全。例如,發包單位若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違反規定將工程肢解發包,將面臨責令改 罰款的處罰。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將被取締并處罰款,如有違法所得,還將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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