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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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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吊銷主體是那些違反相關規定的旅行社。旅行社作為旅游市場主體的一部分,在經營過程中如果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等情況,就可能面臨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處罰。例如,在2024年2月云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已被吊銷的情況下,仍然接受組團社委托開展旅游業務,這是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該旅行社就是吊銷主體的典型例子。
有權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部門為設區的市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這些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旅行社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當旅行社出現嚴重違規行為時,他們有權作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例如在2024年的一些旅游市場秩序整治案例中,各地的文化和旅游局(如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相關規定的旅行社作出了包括吊銷許可證在內的行政處罰,這些部門都是設區的市級以上的旅游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及實施細則對旅行社的設立、經營、管理等多方面進行了規范。其中規定了旅行社在多種違規情況下可能被吊銷許可證,如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節嚴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吊銷其許可證。在質量保證金方面,如果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繳納質量保證金,也可能面臨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像2024年張家界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擬吊銷262家未繳納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經營許可證,依據的就是《旅行社條例》相關規定。
該辦法明確了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作出。同時規定了旅游主管部門在處理案件時的程序等內容,確保在對旅行社進行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時有法可依、程序合法。例如在處理案件管轄權方面,如果發現已立案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在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處理,這有助于保障對旅行社違規行為處罰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這部法律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例如在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未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指定購物場所、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等違規行為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旅行社一旦違反且情節嚴重,就可能被吊銷經營許可證。如2024年一些旅行社因為存在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脅迫游客購物等行為而被吊銷許可證,依據的就是《旅游法》相關條款。
無證經營是指旅行社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旅游業務。例如常州耀佳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平臺開展包價旅游產品推廣業務,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一旦被查處,就可能面臨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如果已取得則吊銷)。
超范圍經營是指旅行社超出其許可的經營范圍開展業務。比如外商投資旅行社違反規定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港澳臺地區旅游業務(除特殊規定外),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非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目的地國家旅游等情況,都屬于超范圍經營,這是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可能導致許可證被吊銷。
違規轉讓、出租、出借許可證。旅行社如果將自己的業務經營許可證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這是對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嚴重違反。因為許可證是授予特定旅行社合法經營資格的憑證,這種行為破壞了旅游市場的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時會被吊銷許可證。
服務質量差且情節嚴重。如果旅行社在經營過程中頻繁出現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如提供虛假旅游服務信息、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后又通過其他手段獲取利益、未經旅游者同意在合同約定之外提供有償服務等,并且這些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例如在一些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安排導游強制游客購物或者進入未協商一致的購物場所,嚴重影響游客體驗,損害游客權益,就可能被吊銷許可證。
未繳納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是保障旅游者權益的重要資金。旅行社如果未按照規定及時繳納質量保證金,就表明其可能缺乏對旅游者權益保障的能力和誠意,如2024年張家界市有262家旅行社因未繳納質量保證金而面臨被吊銷許可證的情況。
如果旅行社通過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誠信原則和許可證頒發的合法性要求,一旦被查實,必然會被吊銷許可證。這是為了維護旅游市場的公平、公正,確保只有合法、合規、誠信的旅行社才能獲得經營資格。
違規行為:2024年2月,該旅行社在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已被吊銷的情況下,接受組團社委托,接待41名旅游者赴昆明、大理、麗江旅游,還安排導游提供服務,并將部分行程接待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相關規定,屬于無證經營的嚴重違規行為。
處罰結果: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這一處罰體現了旅游主管部門對違規旅行社及其相關責任人的嚴肅處理,以維護旅游市場的正常秩序。
違規行為:2024年3月,該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參加“重慶武隆四天三晚游”,在實際行程中,導游根據旅行社指令,在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將旅游者帶入約定行程以外的購物場所進行購物。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關于不得未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規定。
處罰結果: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對當事人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14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暫扣導游證30日的行政處罰。這一處罰結果表明,對于嚴重侵犯旅游者權益的旅行社行為,吊銷許可證是一種有效的監管手段,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也進行了相應處罰,以起到警示作用。
違規行為:該旅行社存在欺騙、脅迫游客購物等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游客的權益,破壞了旅游市場的健康環境。
處罰結果: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這一處罰體現了對嚴重損害游客權益的旅行社零容忍的態度,有助于維護旅游市場的誠信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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