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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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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領域,資質外借導致勞務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在某建筑工程項目中,實際施工人借用了一家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承攬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實際施工人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時支付工人工資,引發了工人的集體討薪事件。另外,還有一起案例,某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借用企業資質施工。在工程結束后,因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拒絕支付工程款,導致實際施工人無法支付勞務費用,從而引發了勞務糾紛。
解決資質外借引發的勞務糾紛,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明確責任主體: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已被司法實踐所接受,依據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五條和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的精神。
處理違法收益:實踐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會派出財務人員等個別工作人員從發包人處收取工程款,并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此類管理費實質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對建設工程施工進行管理的對價,而是一種通過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違法套取利益的行為。此類管理費屬于違法收益,不受司法保護。
依據合同約定:對有效的合同,建設單位(發包人)與建筑施工企業(承包人)尚未結算工程款的,實際施工人向建筑施工企業(承包人)起訴要求結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應當根據其雙方合同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處理。
為避免資質外借導致的勞務糾紛,可采取以下措施:
嚴格篩選合作方:對正式施工的項目,避免出現工期延誤或質量不合格等情形。
規范施工操作:要求實際施工人嚴格按照安全規范施工,避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跟蹤款項支付:對實際施工人的材料、設備款項支付進行跟蹤,避免出現逾期付款的行為。
監督工資支付: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進行監督,避免發生欠薪、農民工上訪事件。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對于資質外借承攬工程的行為,可從以下方面判斷和認定責任:
經濟實體與費用支付:實際施工人是否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如果實際施工人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均由實際施工人直接支付,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實際施工人并非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不是由實際施工人直接支付,而是由名義承包人直接支付,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施工機械設備歸屬:實際施工人是否為施工機械設備的所有人或租借人。通常情況下,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都會擁有一定數量的施工機械設備;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所需的施工機械設備除部分自有外,大多是臨時租賃、借用的。
綜合情形判斷: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1)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2)借用資質(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3)借用資質(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出借資質(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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