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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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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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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流程如下:
政策性銀行總行、全國性商業銀行總行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和衍生產品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其他銀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申請,如處于市(地、州、區)、縣,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
銀行分支機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或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取得已具備相應業務資格的上級機構授權,并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備案。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所需材料如下:
銀行總行:
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至少包括以下結售匯業務操作規程、結售匯業務單證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統計報告制度、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結售匯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和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結售匯業務授權管理制度。
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的說明材料。
銀行分行:
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一式 2 份。
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的說明材料。
銀行申請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條件如下:
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
具有金融業務資格。
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
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申請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
具有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
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有關規定。
在辦理結售匯資質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結售匯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并建立結售匯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定期評估機制。外匯局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中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情況實行定期評估。
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作為結售匯業務的牽頭管理部門,負責督導、協調本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外匯管理規定執行工作。
銀行應當加強對結售匯業務管理人員、經辦人員、銷售人員、交易員以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的外匯管理政策培訓,確保其具備必要的政策法規知識。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了解業務、了解客戶、盡職審查”的原則對相關憑證或商業單據進行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銀行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時,應當與有真實需求背景的客戶進行與其風險能力相適應的衍生產品交易,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客戶、產品、交易頭寸等方面的規定。
銀行應當遵守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將結售匯綜合頭寸保持在核定限額以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根據國際收支狀況、銀行外匯業務經營情況以及宏觀審慎管理等因素,按照法人監管原則統一核定,外國銀行分行視同法人管理。
尚未取得人民幣業務資格的外資銀行,在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以后,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專門用于結售匯業務的人民幣往來,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決定掛牌貨幣,并應當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匯價管理的相關規定。
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等數據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對和及時糾錯。
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單證保存制度,區分業務類型分別保存有關單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銀行應當配合外匯局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審批和監管機構主要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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