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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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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參在一定條件下屬于食品范疇。原衛生部 2012 年第 17 號公告批準人參(5 年及 5 年以下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現稱新食品原料),并對其拉丁名稱、基本信息、食用量及不適宜人群等進行了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 版),紅參是以人參為原料,經蒸制干燥后的同源加工品。以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人參為原料加工制成的紅參,可以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等要求,亦應參照人參的公告執行。食品生產經營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公告執行。
銷售紅參需要相關證件。如果將紅參作為食品銷售,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若將紅參作為藥品銷售,則需要藥品經營許可證。一般來說,銷售人參需要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人參用于食品、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日用化工品、工藝品等產品生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許可。同時,銷售藥用人參的話則需要經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
食品許可證主要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生產許可證:適用于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企業或個人。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食品生產許可證》中“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按照新修訂《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填寫。
食品經營許可證:適用于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企業或個人。《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對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進行了規范,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的部署,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順應食品經營領域新發展,適應基層監管需求,解決企業相關政策困惑,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紅參相關的食品法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國家標準:GB/T 22538-2018 規定了紅參產品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和包裝以及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紅參的分等和檢驗。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食品安全法的實施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辦理紅參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不須提交;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須提交)。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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