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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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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裝飾資質不能轉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建筑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只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才能從事相應的建筑裝飾業務。
建筑裝飾資質轉借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對于資質借給他人者,根據《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工程若以出借資質的企業名義承建,但該企業并未投入資金、組織施工,而是由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場施工,這種情況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所簽訂的合同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實際情況中,存在不少因建筑裝飾資質轉借而引發問題的案例。例如,江西某建筑公司在相繼不足三個月內,因出借公司資質被罰款 187 萬元。該建筑企業負責人也因多次出借建筑資質陪標,被公訴機關認為損害了招標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在另一個案例中,韓某強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合同》,該合同因韓某強借用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在具體工程施工中,建筑勞務公司僅出借了資質,沒有進行具體資金投入和實際施工,故實際施工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判斷建筑裝飾資質轉借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根據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即資質轉借):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北京高院解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掛靠”行為: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等關系。
為了防止建筑裝飾資質轉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讓建筑企業充分了解資質轉借的法律風險和后果,提高企業的法律意識和合規意識。
加大監管力度,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建筑企業資質使用情況的審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資質轉借行為。
完善建筑市場的信用體系,對存在資質轉借行為的企業進行信用記錄和公示,限制其在建筑市場的活動,增加其違法成本。
建筑企業自身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規范資質證書的使用,建立健全資質管理制度,防止資質被他人非法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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