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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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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出租科室非法獲利案
診所擅自開展產前診斷案
醫院部分科室人員無證行醫案
醫療機構未對敏感器官進行有效防護案
公司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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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衛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
泰安市某縣洗浴中心未按照規定對空氣、微小氣候等進行衛生檢測案
泰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執法人員對某縣洗浴中心進行國家雙隨機抽檢,發現該單位未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等進行衛生檢測。依據相關規定,泰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某縣洗浴中心作出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積極整改,在4月23日邀請具有資質的檢測公司對其空氣、微小氣候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公司出具了檢測合格報告。
案例評析: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法經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從事違法活動。寧陽縣某洗浴中心未按照規定對空氣、微小氣候等進行衛生檢測的行為存在公共場所衛生安全隱患,特別是當前常態化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情況下,容易造成公共場所衛生安全事件。對于該洗浴中心的違法行為,作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查處,從而規范公共場所經營者守法經營意識,強化其作為疫情防控主要參與者的責任,為廣大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優良、衛生的消費環境,切實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安全。
法律鏈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深圳市寶安區段某某西醫耳鼻咽喉科診所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案
醫療衛生執法案例評析
關于取締的適用問題: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行中有關問題的批復(衛法監發第15號)是請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法工委的意見而作出的批復。《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這里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應視同為“取締”。
違法事實認定:在檢查過程中,對于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的違法事實認定,而事實是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過合議后認定的違法事實可能會調整為非醫師行醫,這與前面的認定事實有本質的區別。前面是一個責任主體是否具有法定行醫資格的問題;而后面是一個實際上的行醫者是否具有醫師執業資格問題,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也就是說:是性質不同的兩個違法事實。
法律條款的適用:違法條款是否應適用《中醫藥條例》第八條。處罰條款是否可適用《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者《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者《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適用應當結合其主辦者是否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助理執業醫師資格,如果已取得,則應當按照適用《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如果沒有取得,則應當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法律的適用原則:用中草藥行醫,它是一種特定的行醫行為,其行為是否應當由《中醫藥條例》加以規范和調整。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應當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盡管其法律效力比《執業醫師法》低。只有對一般行為進行調整或者規范時,應當適用效力高的法律規范,也就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
案例之一:未經批準擅自在某地開辦醫療機構,用中草藥行醫。衛生監督機構經合議認定其非醫師行醫的違法事實成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經行政處罰聽證告知程序后作出予以取締,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衛生部批復(衛政法發178號)《衛生部關于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執業注冊的人員開展醫師執業活動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明確:對于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而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人員,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所以合議后認為是非醫師行醫。但問題是一個主體上不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其人員當然是未經注冊的或者說是不可能給予注冊的。那么就本案而言,違法事實的認定是否發生偏差呢?是不是應當回歸到“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這一違法事實上來。
衛生行政部門對未經批準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違法行為進行取締,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不適用《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關關于處罰Fra Baidu bibliotek類的適用。既然取締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那么是否應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查實是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時,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作出取締的行政決定,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證取締的執行或者說達到取締的目的。
吊銷衛生許可證的案例反映了衛生健康領域中存在的多種違法違規行為,相關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同時,各醫療機構和相關單位應加強自律,依法依規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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