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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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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許可證相關規定旨在規范特定農業生產行為,確保產品質量、安全以及符合相關政策等多項目標。以農藥生產為例,根據《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第4號農業部令),其對農藥生產許可的申請、審查、核發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
在管理體制上,農業部負責監督指導全國農藥生產許可管理工作,制定生產條件要求和審查細則;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審查并核發農藥生產許可證;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農藥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生產企業只核發一個農藥生產許可證。并且,農藥生產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得生產國家淘汰的產品,不得采用國家淘汰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不得新增國家限制生產的產品或者國家限制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各級農業部門還需加強農藥生產許可信息化建設,農業部建設全國統一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逐步實現農藥生產許可證相關流程在該平臺統一進行,地方農業部門要及時上傳、更新農藥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這些規定體現了對農藥生產從宏觀政策把控到具體執行管理的全面性要求,以保障農藥生產的有序、安全和高質量發展。
一般的農業生產不需要生產許可證,例如稻谷、土豆、紅薯等初級農產品的生產不需要生產許可證,但將初級農產品進行深加工時往往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例如將稻谷加工成稻米出售,把土豆加工出包裝薯條,把紅薯加工成紅薯粉絲等農產品深加工項目就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
另外,農藥生產是明確需要生產許可證的項目。根據相關規定,農藥生產包括農藥原藥(母藥)生產、制劑加工或者分裝等環節都需要取得生產許可證。這是因為農藥的質量和安全性直接關系到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及生態環境安全等多方面因素,所以需要嚴格的許可管理來規范生產行為,確保農藥產品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以農藥生產許可證辦理為例,其流程如下:
申請人必須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包括生產設備的規模和質量、企業的經營范圍等方面的要求。這要求申請人對自身的生產能力、經營規劃等有清晰的認識,確保符合國家在這方面的基本要求,為后續的申請流程奠定基礎。
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農藥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這是證明企業合法經營身份的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基本情況,明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等基本信息。
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簡介及資質證件復印件,以及從事農藥生產相關人員基本情況,以確保企業具備專業的人員隊伍來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
生產廠址所在區域的說明及生產布局平面圖、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租賃證明,明確生產場地的相關情況。
所申請生產農藥原藥(母藥)或者制劑劑型的生產裝置工藝流程圖、生產裝置平面布置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工藝說明,以及相對應的主要廠房、設備、設施和保障正常運轉的輔助設施等名稱、數量、照片,這些材料有助于監管部門全面了解生產工藝和設施情況。
所申請生產農藥原藥(母藥)或者制劑劑型的產品質量標準及主要檢驗儀器設備清單,確保產品質量有標準可依,并且有相應的檢驗設備。
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管理制度,這是保障產品質量穩定的重要制度性文件。
按照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請農藥的三批次試生產運行原始記錄,通過實際試生產記錄來證明生產的可行性和穩定性。
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可靠。
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省級農業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如下處理:
不需要取得農藥生產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級農業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技術評審,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技術評審可以組織農藥管理、生產、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許可期限內,且不得超過90日。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農藥生產許可證式樣及相關表格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農藥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生產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范圍、生產地址、有效期等事項。農藥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為:農藥生許 + 省份簡稱+順序號(四位數)。農藥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范圍按照原藥(母藥)品種、制劑劑型(同時區分化學農藥或者非化學農藥)進行標注。
涉及變更與延續等情況也有相應規定,如農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或者縮小生產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省級農業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省級農業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農藥生產企業擴大生產范圍或者改變生產地址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等。
仍以農藥生產為例,從事農藥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這是企業開展農藥生產的基本前提,要求企業的生產方向、產品類型等符合國家整體的產業布局和發展導向,避免生產國家淘汰的產品,不采用國家淘汰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也不得新增國家限制生產的產品或者國家限制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
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的管理、技術、操作、檢驗等人員。這些人員是保障農藥生產各個環節順利進行的關鍵因素,從管理層面的統籌規劃,到技術研發和操作執行,再到最后的產品檢驗,都需要專業人員的參與,以確保生產過程的科學性、規范性和產品質量的可靠性。
有固定的生產廠址。
有布局合理的廠房,新設立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或者非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新增化學農藥生產范圍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化工園區內建廠;新設立非化學農藥生產企業、家用衛生殺蟲劑企業或者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新增原藥(母藥)生產范圍的,應當進入地市級以上化工園區或者工業園區。合理的廠址和廠房布局有助于集中管理、保障生產安全、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等。
有與生產農藥相適應的自動化生產設備、設施,有利用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從事生產、銷售的設施。自動化生產設備和設施能夠提高生產效率、保證生產的穩定性和產品質量的一致性,而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相關設施有助于對產品的流向、質量等進行全程監控,在出現問題時能夠及時追溯和處理。
有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齊全的質量檢驗儀器和設備,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標準。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能夠獨立、專業地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齊全的儀器設備是進行準確檢測的硬件基礎,而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標準則從制度和規范層面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要求。
完備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購、工藝設備、質量控制、產品銷售、產品召回、產品儲存與運輸、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環境保護、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人員培訓、文件與記錄等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涵蓋了農藥生產企業運營的各個環節,從原材料的源頭把控,到生產過程中的工藝、質量、安全等管理,再到產品銷售后的召回、儲存運輸等環節,以及對員工的培訓和各類文件記錄的管理,全面保障企業的規范運營和產品的質量安全等。
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組織生產,確保農藥產品與登記農藥一致,對農藥產品質量負責。這要求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循既定的質量標準,保證產品的一致性,從原材料投入到成品產出的各個環節都要進行嚴格的質量把控。
農藥生產企業在其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內,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接受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也可以接受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委托,分裝農藥,但都必須在許可范圍內進行操作,不得超范圍生產或違規接受委托。
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上季度生產銷售數據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由委托方報送。這有助于監管部門及時掌握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市場的供需、產品流向等進行有效的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生產情況,建立農藥生產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通過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統計生產情況有助于掌握行業整體發展態勢,誠信檔案的建立和公布則對企業起到一定的約束和激勵作用,促使企業遵守相關規定,誠信生產經營。
有多種情形下省級農業部門依法對農藥生產許可證進行處理:
有生產假農藥、生產劣質農藥情節嚴重、不再符合農藥生產許可條件繼續生產農藥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規定情形、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生產許可證、招用《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員從事農藥生產活動等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部門依法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農藥生產許可決定,發證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農藥生產許可決定,發證機關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農藥生產許可,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農藥生產許可等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部門依法撤銷農藥生產許可證。
企業申請注銷、企業主體資格依法終止、農藥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農藥生產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等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部門依法注銷農藥生產許可證。
超過農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繼續生產農藥、超過農藥生產許可范圍生產農藥、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生產地址生產農藥、委托已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超過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等情形按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處理。
農業部加強對省級農業部門實施農藥生產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農藥生產許可審批中的違規行為。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同時,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存在不履行農藥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所轄行政區域的違法農藥生產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生產許可或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準予生產許可、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等情況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調查處理;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農藥生產活動的,有權向農業部門舉報,農業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并對生產安全起到積極作用或者挽回損失較大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并且,農藥生產企業違法從事農藥生產活動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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