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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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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和《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發廳﹝2020﹞5號)等規定,成都市教育局研究編制了《辦學許可證填寫須知》和《辦學許可證使用須知》。其中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應妥善保管辦學許可證,不得涂改、變造、偽造、出租、出借或非法轉讓辦學許可證,不得放任第三人冒用本校的辦學許可證或辦學許可證上載明的名稱(簡稱) 。
在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方面,有嚴格的規定。例如,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這表明辦學許可證雖然不能直接轉讓,但可以通過合法的舉辦者變更程序,使新的舉辦者獲得學校的經營權,繼續使用辦學許可證開展教育相關活動。如果違反規定轉讓辦學許可證,如買賣辦學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并在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初次違法的,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經整改后仍不達要求的,予以責令停止招生,繼續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整改,或繼續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
在成都,因為辦學許可證不得非法轉讓。但是如果是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涉及到辦學許可證的換領等相關操作,流程如下:
舉辦者提出變更:由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提出變更申請,這是整個流程的起始步驟。舉辦者需要有合理的變更理由,例如經營策略調整、合作關系變化等。
財務清算:
對學校的資產、負債等進行全面的財務清算。這包括對學校的固定資產(如教學設備、場地等)、流動資產(如資金、學費收入等)、負債(如未償還的貸款、應付賬款等)進行詳細的清查和核算。
財務清算需要遵循相關的財務法規和會計準則,確保清算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學校的理事會或者董事會需要對舉辦者變更事項進行審議并表決通過。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需要依據學校的章程,從學校的發展、教育質量、師生利益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在表決過程中,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例如達到規定的參會人數、表決票數等要求。
報審批機關核準:
將舉辦者變更的相關材料,包括變更申請書、財務清算報告、理事會或董事會決議等提交給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核。
審批機關會審查變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學校的發展規劃、是否保障了師生的權益等多方面內容。如果審核通過,審批機關會核準舉辦者的變更,并辦理辦學許可證的換領手續,新的舉辦者可以繼續使用辦學許可證合法經營學校 。
遵守法律法規
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轉讓行為都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如吊銷辦學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
對于辦學許可證上的各項信息,如學校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內容等,都要按照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例如,學校名稱必須是審批機關批準的法人名稱,不得擅自簡化或更改,營利性民辦學校使用簡稱也有嚴格的規定,要在顯著位置標明學校營利性屬性,并在學校介紹中標注學校全稱 。
關注學校運營狀況
在涉及可能的轉讓或舉辦者變更時,要對學校的運營狀況進行全面的評估。包括學校的財務狀況(如資產負債情況、現金流等)、師資力量(教師的數量、資質、穩定性等)、教學質量(學生的成績、升學率、社會評價等)、生源情況(學生數量、招生趨勢等)等。
例如,如果學校存在較大的財務風險,如高額負債或者資金鏈緊張,新的舉辦者接手后可能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師資力量薄弱可能影響教學質量和學校的聲譽,進而影響未來的招生和發展。
合同簽訂與權益保障
如果是通過類似經營權轉讓或者舉辦者變更的方式涉及辦學許可證的間接“轉讓”,合同的簽訂至關重要。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資產的移交、債務的承擔、師生的安置、辦學許可證的換領手續等內容。
例如,在舉辦者變更時,原舉辦者和新舉辦者關于民辦教育機構移交問題的合約必須在市教育局經辦人見證下簽署,并且要明確規定雙方在財務、人員、資產等方面的交接細節,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確保合同的條款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避免出現無效合同的情況 。
案例一:藍天托兒所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案件情況:
法院判決及分析:
一審法院以涉案經營權轉讓合同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認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對上述規定的理解適用錯誤,涉案經營權轉讓合同應為有效合同。
二審法院的理由主要包括:《民辦教育促進法》并未明確禁止民辦學校經營權轉讓,只要依照規定由舉辦者提出并履行“進行財務清算、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即可變更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也就是經營權的轉讓。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不當然無效,《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和《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規定屬于管理性強制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涉案經營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依據。從合同約定內容看,轉讓的標的不僅是辦學許可證等證件,還包括生源、師資、市場聲譽和口碑等無形資產,合同價格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主要義務,認定合同無效不利于保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也會浪費社會成本 。
案例啟示
法律風險
直接轉讓違法風險:成都辦學許可證明確規定不得非法轉讓,如果直接進行轉讓,屬于違法行為。一旦被查處,將面臨嚴厲的處罰,如吊銷辦學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這不僅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還會使相關方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并且可能影響到學校的正常運營和師生的權益。
合同無效風險:即使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所謂的“轉讓”,如果不符合法定的舉辦者變更等程序,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例如在沒有進行財務清算、未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未報審批機關核準的情況下簽訂的轉讓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可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定合同無效,從而使雙方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經營風險
學校運營狀況不明風險:如果在沒有充分了解學校運營狀況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相關操作,可能會面臨諸多問題。如隱藏的債務、未繳納的稅款等;如教師即將離職、師資短缺等;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進行更新改造等。這些問題在接手后可能會給新的舉辦者帶來巨大的經營壓力,影響學校的正常運營和發展。
市場競爭與聲譽風險:即使合法地完成了舉辦者變更或經營權轉讓,新的舉辦者也面臨著市場競爭和學校聲譽維護的挑戰。如果學校之前存在一些負面的社會評價,如教學質量差、管理混亂等,新的舉辦者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來改善學校的形象,提升競爭力。同時,教育市場競爭激烈,新的舉辦者需要應對來自其他學校的競爭壓力,制定合理的發展戰略,否則可能導致學校招生困難、經營不善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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