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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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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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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具體來說,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并向該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對承攬的工程并不進行實際管理。例如,一些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個人或團隊,為了承接工程項目,會找到有資質的建筑企業,以其名義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被掛靠企業面臨的風險包括:
行政法律風險:
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還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資質證書。
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場準入。
民事責任風險:
對掛靠人,因掛靠合同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對掛靠人失去約束力。
對發包人,就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如發包人能證明工期延誤與借用資質有因果關系,也可主張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又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的,被掛靠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對材料設備供應商,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簽訂的材料設備采購、租賃等合同,一般因構成表見代理,由被掛靠人承擔支付相關款項的直接責任。
對農民工工資,若導致拖欠,由被掛靠企業清償。
對農民工工傷保險,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掛靠企業面臨的風險包括:
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被掛靠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可能被吊銷資質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掛靠方與掛靠方雙方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被許可人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掛靠單位進行事前風險控制。被掛靠企業應當對掛靠人的經營情況及資信進行審查,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掛靠人進行合作。同時,加強施工合同履約中工期、質量、付款等的監管。
要求掛靠人提供履約擔保。要求掛靠人提供一定的保證或者繳交相應數額的保證金,增強其履約擔保能力,避免實際施工人怠于履行合同或出現無力賠償的情形。
采用內部承包方式。被掛靠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掛靠方式承包建設工程,而是采取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將掛靠項目實實在在地轉變為被掛靠企業的自有項目。
采用材料委托采購與勞務分包相結合的方式。將掛靠施工合同分為建筑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建筑勞務合法分包合同。
加強財務管理。保證工程款的專款專用,有效避免勞資糾紛、材料款糾紛等,嚴格控制項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圍。
嚴格控制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風險。加強掛靠項目的安全質量管控,加強公章及項目印章的保管,加強檔案資料的定期清理移交,建立巡查機制。
加強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對于合作時間較長或較短的單位,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對于有不良記錄的掛靠人,果斷停止合作。
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如張雄明與協勝公司、恒興公司的糾紛案例:
張雄明與協勝公司之間被認定為“借用資質”的掛靠關系,該掛靠合同無效。因無證據證明恒興公司對該“掛靠關系”明知,故恒興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是協勝公司,該施工合同有效。
掛靠人張雄明無權向被掛靠人協勝公司主張工程折價款。被掛靠人協勝公司僅負有將其從發包人處收到的工程款轉付掛靠人的義務。
張雄明與恒興公司無合同關系,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張雄明無權直接向發包人恒興公司主張工程款。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恒興公司的不當行為使得施工合同未能履行完畢,且協勝公司同意,為避免各方訟累,法院可判令恒興公司就未向協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應歸屬張雄明的部分,直接向張雄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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