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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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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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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質撤回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和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具體表現為企業在人員配備、技術裝備、工程業績等方面未能達到資質標準的規定。例如,企業原本具備的注冊建造師數量減少,導致不滿足資質要求。
當企業出現不符合資質標準的情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
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
若逾期仍未達到要求,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資質證書。
企業資質撤銷的程序和規定如下:
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上海市住建委發布的通知中明確,市、區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調查取證、報批、事先告知、法制審核、撤銷決定的程序實施企業資質撤銷。
調查取證:發現符合撤銷情形的,及時按有關規定完成取證工作。
報批:經業務部門審查,擬實施撤銷的,應當制作《撤銷行政許可審批流轉表》報批。
事先告知:撤銷決定作出前,應當制作《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陳述和申辯理由不成立,需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移交法制審核部門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陳述和申辯理由成立,無需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結案歸檔。
法制審核。
企業資質的撤回和撤銷存在以下區別:
原因不同:
撤回通常是因為企業自身不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如人員、設備、業績等方面的變化導致不達標。
撤銷則多是由于資質許可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如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的不當操作,或者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資質證書。
性質不同:
撤回更側重于企業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資質不再適用。
撤銷則強調對違規行為的糾 處罰。
后果不同:
被撤回資質的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被撤銷資質的企業,通常面臨更嚴重的后果,可能在一定時期內無法重新申請資質,甚至可能受到其他處罰。
以下是一些企業資質撤回撤銷的案例:
在“【以案釋法】建筑業企業資質撤回案例分析”中,對于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整改不達標企業,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22 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某公司利用虛假材料欺騙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為由,撤銷了其取得的二級資質。
為避免企業資質被撤回撤銷,企業應注意以下方面:
嚴格遵守資質標準要求,確保在人員、資產、技術裝備等方面持續滿足條件。例如,定期審查企業的注冊建造師、技術工人等人員的數量和資質,保證其符合資質標準的要求。
杜絕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資質證書,確保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避免違法分包、轉包工程,超資質許可承接工程,轉借、出讓資質證書等違規行為。
加強內部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資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確保企業的運營符合規定。
對于審批部門,應加強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監督,防止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等違規審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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