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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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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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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掛靠資質風險是指在建筑行業中,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通過借用有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所帶來的一系列潛在問題和不利后果。這種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給參與各方都帶來了不確定性和法律責任。
通常表現為無資質或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人有工程,但自身又不具備承攬該工程的資質,故而尋求符合建設項目要求的有資質或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并且以該企業的名義參與投標,并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由無資質或低資質的施工人進行實際施工。
此類掛靠常見于根本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能力的個人。操作方式是由個人尋找一個符合項目要求的施工企業,由該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
其他表現形式
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加強企業內部管理
建立健全的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的承接、施工過程進行嚴格監控,確保項目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加強對員工的法律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避免參與或協助掛靠行為。
嚴格審查合作方
在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合作時,要對其資質、信譽、施工能力等進行全面審查,避免與存在風險的合作方合作。
簽訂詳細的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在責任承擔方面要做出明確約定。
遵守法律法規
嚴格遵守《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參與或支持掛靠行為。
關注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調整企業的經營策略和管理方式,以適應法律要求。
行政處罰
依據《建筑法》第66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合同無效
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場準入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掛靠人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工程“掛靠”情形普遍存在,由此引發的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多方主體,法律關系復雜。例如,在某案例中,張雄明委托他人代表協勝公司與恒興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后張雄明與協勝公司約定由張雄明實際組織施工、負擔盈虧,而協勝公司僅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費。法院經審理認定二者之間系“借用資質”的掛靠關系,該掛靠合同無效。因無證據證明恒興公司對該“掛靠關系”明知,故恒興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是協勝公司,該施工合同有效。在該案中,張雄明無權向協勝公司主張工程折價款,但有權參照二者之間的掛靠協議約定,要求協勝公司將其從恒興公司處收到的工程款轉付自己。同時,張雄明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無權直接向發包人恒興公司主張工程款。但因恒興公司的不當行為使得施工合同未能履行完畢,在協勝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各方訟累,法院判令恒興公司就未向協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應歸屬張雄明的部分,直接向張雄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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