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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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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質外借協議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觀點,以下情況較為常見:
建設工程領域中,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以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
審判實踐中,會綜合多種情形來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例如借用資質人通常以出借資質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簽訂建筑施工合同,且雙方沒有產權聯系、勞動關系等。
對于資質借給他人的企業,根據《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實際施工人借用被掛靠人資質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行為,發包人與被掛靠人簽訂的協議是否無效,需要根據發包人對于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承包工程事宜的知曉情況來判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公司資質外借存在諸多風險,需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勞動用工風險和擔責: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一旦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就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經濟風險: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不掌握合同相對方的締約資質、簽約代理人的權限,不注重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等要素條款審查,對合同性質為承攬、建設工程抑或合作表達模糊不清,甚至中標后隨意與建設單位訂立比標底價款更低、工期更短、質量標準更高、違約責任更重的合同,都會帶來風險。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中的處罰規定,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為防范這些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以下為一些公司資質外借協議的相關案例:
甲、乙雙方以其自身的優勢,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的原則協商就項目共同合作一事達成協議。乙方以甲方的名義負責實施項目,項目由乙方負責實施,并提供相應售后服務,承擔整個項目的責任和義務。在施工及售后服務中,出現任何問題及施工質量問題,都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施工責任及工程糾紛。本項目中標,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服務。
衡元公司與戎曉宇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實際系因戎曉宇沒有施工資質而借用衡元公司的施工資質用以涉案工程,該合同因違反相關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伙同其他投標者借用多家公司資質,采用集中統一安排錯開報價方式串通投標,并約定利益共享,最終 116 個工程全部中標,其中多個項目的不同標段均由該伙人中標,涉案金額高達 億元。前段時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23 人均被判刑,處以拘役 5 個月至有期徒刑 1 年 8 個月不止,并處罰金共計 1830 萬元。
以下為一些常見的公司資質外借協議的模板和格式示例:
甲、乙雙方以其自身的優勢,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的原則協商就項目共同合作一事達成如下協議。風險提示: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這種借用資質的行為形成了建筑工程公司與資質提供公司之間的合作關系,需要通過合同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包括合同背景、合作內容等方面的約定。
與公司資質外借協議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對于資質借給他人者,根據《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借用資質承攬工程是指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將承攬的工程交由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低的企業或者個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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