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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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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出臺了一系列關于辦學許可證管理的辦法和條例。
2021 年 1 月 4 《遼寧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指出,維護民辦學校及其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該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同時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及時研究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2023 年 7 月 17 《關于印發〈遼寧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進行了規范。
2023 年 4 月 24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優化營利性民辦學校審批服務,在該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實施辦學活動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一般性審批程序,重新申請辦學。
2019 年 4 月 28 日,遼寧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于印發 《遼寧省落實教育部等九部門有關要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辦法,嚴把固定場所、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規定,防范和化解安全風險。
2011 年 3 月 31 日,《沈陽市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民辦學校無故不接受年檢的,將按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一年不接受年檢的,當年暫停招生,學校進入限期整改階段,整改完成后應主動向管理部門申請補檢。補檢合格的,允許招生,辦學許可證到期后正常換發;補檢不合格的,停止招生,辦學許可證到期后由發證機關收回,不再換發新辦學許可證。兩年不接受年檢的,視為自動終止辦學,原辦學許可證作廢,不再換發新辦學許可證。各區、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換發)辦學許可證的,需上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010 年 8 月 18 《遼寧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進行了初步規范。
遼寧的辦學許可證管理辦法旨在規范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保障教育質量和受教育者的權益。
2019 年 4 月 28 強調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辦法,嚴格把控固定場所、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方面的規定,以防范和化解安全風險。
2023 年 7 月 17 《遼寧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明確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要求和審批流程。
2010 年 8 月 18 《遼寧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職業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依據。
2023 年 11 月 9 《遼寧省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
2023 年 11 月 13 指出遼寧省教育廳會同多部門共同印發管理辦法,對面向中小學生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辦學規范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2023 年 8 月 3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民辦高校工作的通知》,對民辦高校的工作提出了改進和加強的要求。
在遼寧辦學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過程中,有以下一些典型案例:
2019 年 4 月 28 符合當地規定的設置標準,依法依規辦理審批登記,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認真履行服務承諾,確保培訓質量。
2023 年 7 月 17 審批機關在核驗中發現舉辦者存在故意造假作假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拒不配合核驗致使不能確定是否滿足辦學許可條件等行為的,審批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注銷《辦學許可證》。
遼寧的辦學許可證管理辦法與其他地區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和側重點。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教育資源分布、政策導向等因素的不同,具體的管理辦法在細節上存在一定的差異。
2019 年 4 月 28 日,遼寧省教育廳等九部門聯合組成省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工作領導小組,共同推進相關工作。
2023 年 7 月 17 日,相關職能部門對舉辦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形式審查,原則上當場做出審批決定,同意的,發給《辦學許可證》(需承諾在時限內補齊材料),如在事中事后監管等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辦學條件等違法違規辦學的情況,可及時撤銷辦學許可;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
遼寧辦學許可證管理辦法在不斷更新和完善:
2019 年 4 月 28 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辦法,嚴把固定場所、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規定,防范和化解安全風險。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優化營利性民辦學校審批服務,在該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實施辦學活動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一般性審批程序,重新申請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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