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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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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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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出借,通常指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將其資質證書提供給沒有資質或資質不足的單位或個人,使其能夠以出借方的名義承攬工程。這種行為在建筑行業中較為常見,且存在多種表現形式。例如,一些企業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將自身的資質證書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從而使后者能夠參與工程項目的投標和施工。
建筑資質出借與借取資質、掛靠資質密切相關,它們之間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都屬于違反建筑行業相關規定的行為,會帶來一系列風險問題。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即建筑資質出借: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規定,凡是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許他人使用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的,均屬于借用資質或者資質掛靠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該合同違反《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該建設工程無效。
在某案例中,施工單位現場施工人員實際為無證人員,且施工單位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不符合投標文件承諾,被認定存在建筑資質出借問題。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的第五批8起房屋市政工程領域查處的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中,涉及轉包掛靠、出借資質等行為。
對“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沒有中標單位,也未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可以招標投標中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控制價作為參照。
對于資質借給他人者,根據《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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