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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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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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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許可證授權通常包括以下流程:
提出申請
準備材料:根據當地新聞出版廣電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準備齊全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可能包括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申請表、主管單位和主辦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和身份證明文件、編輯出版人員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資本數額及性質證明、圖書出版單位的章程等。
提交申請:將準備好的申請材料提交至指定部門進行審核。
受理與審查
材料核對: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登記,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現場勘查:受理后,可能進行現場勘查,以核實企業的經營場所、設備等是否符合要求。
出版許可證授權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對于設立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有 30 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對于設立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圖書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辦單位、主管單位。
有確定的圖書出版業務范圍。
有 30 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有適應圖書出版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有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固定工作場所。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圖書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對于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
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對于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
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有與出版物批發(連鎖)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出版許可證授權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出版單位領取出版許可證后,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依法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于企業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圖書出版管理規定》指出,圖書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 180 日未從事圖書出版的,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收回圖書出版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新聞出版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為加強新聞出版許可證管理,規范新聞出版市場秩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以下是一些與出版許可證授權相關的案例:
上海古籍出版社因未取得《宮崎市定亞洲史論考》的翻譯出版授權,被指侵權。
一起因圖書再版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案,分析了出版社對作品修改后再次出版是否需要獲得作者授權的問題。未經許可再版圖書會被認為侵犯了作者的復制權、發行權及獲得報酬權,建議出版社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再版權利的范圍和條件。
中華書局經授權獲得了將涉案圖書中陳夢家享有著作權的部分翻譯成中文并出版的專有出版權,他人在授權期限內以相同方式出版該部分作品即構成侵權。
在出版許可證授權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許可證管理中應當遵循依法、公開、規范、便民的原則。無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以任何名 形式向行政相對人收取涉及許可證的相關費用。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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