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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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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是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重要憑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從事相關生產活動的,將受到嚴厲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指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一些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相關的處罰案例:
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公布了2023年特種設備十大違法案例和十大典型問題隱患。
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集中公布了十大特種設備違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陳某某使用偽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案。東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東陽市某材料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叉車作業人員陳某某提供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經查明,當事人陳某某于2023年3月份應聘到浙江東陽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未接受專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未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考試,于2023年4月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一本偽造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持該證在浙江東陽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從事叉車作業。
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活動,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未取得許可生產特種設備的,不僅會被責令停止生產,還可能面臨高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也明確,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將被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并被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相關責任人員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避免無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處罰,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要求,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落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的公告》,規范特種設備生產許可工作。
對于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及時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新許可要求申請許可證。
不同地區在對無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處罰方面,但總體上,都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例如,在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新舊生產許可實施的過渡方面,《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1號)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實施意見》都對相關過渡時期的許可要求進行了規定。
各地區在具體的執法力度、罰款金額等方面可能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政策導向有所不同。但都旨在加強特種設備生產的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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