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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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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是指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資質,即通常所稱的“掛靠”。《建筑法》明令禁止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
具體表現形式包括: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
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等。
常見情形包括:掛靠、聯營、內部假承包、將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等。
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
民事法律責任風險:
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
工程質量是終身責任制,對于因出借資質造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損失,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行政法律責任風險:
刑事法律責任風險:在一些嚴重的工程質量事故中,可能涉及刑事追責。
以下是一些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的案例:
最高院四巡案例: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在福建高院的一個案例中,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為防范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擔保。
加強合同管理,監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過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經過出借人的審批。
加強施工現場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期,防止出現事故和施工違約行為。
加強財務監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報一次工程進度及債務情況,并派人員到現場核對大宗建材和機械設備的購買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出借人協助提供的財務專用章、項目部公章應當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應當提出申請,蓋章的文件應當報出借人備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建筑業企業資質進行管理和監督。
完善了動態核查機制,要求各級主管部門完善信息化監管手段,加大對企業注冊人員等動態核查力度,對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由負責核查的主管部門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標注企業資質異常,并限期整改。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包括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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