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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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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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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生產許可證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營業執照:肥料生產者應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代碼證:需提供企業法人代碼證。
生產許可證和明細(復混肥、摻混肥、有機無機復混肥應提交)。
考核報告(原件):提供的考核報告應真實有效。
近期質檢報告(原件、3個月內):質檢報告需在3個月內,以確保產品質量的時效性。
標識標簽樣張:樣張應符合相關規定,包括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
產品使用說明:含產品簡介、使用方法、生產日期、存放要求、使用范圍及作物、限用范圍、警示標志等內容。
質保體系證書或委檢協議(原件;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除外)。
企業簡介:有助于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生產能力。
有資質單位的毒理試驗和產品安全性田間試驗報告(原件;水稻苗床調理劑產品登記應提供,其他視產品使用的原料而定)。
配方師資格證(配方肥提交)。
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法人委托經辦人的法人委托書。
申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受理轄區肥料生產企業肥料登記申請,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考核,提出初審意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肥料窗口審查申請人遞交的肥料登記相關資料,農業部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核驗申請人提交的肥料樣品。
境內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初審后,向農業農村部提出申請。
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試驗。對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經農業農村部認定的產品類型,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
生產者可按要求自行開展肥料田間試驗,也可委托有關單位開展;生產者和試驗單位應當對所出具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審核標準主要涵蓋以下
審批主要審核是否具備生產相關肥料的生產資格和產品是否可以農用。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五條、《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第32號部長令)、《關于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農業部第38號部長令)。
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
沒有生產國使用證明(登記注冊)的國外產品。
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
免予登記的產品: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監管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相關要求,包括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且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證實對人、畜、作物有害,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農業農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肥料登記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為生產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變更與續期的相關規定如下:
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農村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補充信息
關于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的活動。其中規定了肥料的定義,包括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同時明確了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并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關于部分肥料產品的備案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對部分肥料產品實施備案管理的通知》(農辦農〔2020〕15號)要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等部分肥料產品實施備案管理。
關于肥料登記管理的罰則:有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等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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