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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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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借用資質,指的是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簽訂后,名義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實際組織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數量管理費的前提下,將承攬的工程交由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低的企業或者個人完成。
實際施工人通常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均由實際施工人直接支付。
實際施工人是施工機械設備的所有人或租借人。
實際施工人與建筑工人形成雇傭關系,工人的施工活動受實際施工人的監督和管理,工資待遇由實際施工人發放。
實際施工人并非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而是在承攬工程后聘用項目經理臨時組建的。
實際施工人是工程利潤的獲得者。
實際施工人向名義承包人交納管理費。
工程借用資質的常見情形包括:
掛靠: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
聯營:合作雙方以一方的資質參與工程承攬。
內部假承包:表面上是內部承包,實際為借用資質。
將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這種形式掩蓋借用資質的事實。
在實踐中,具體類型還包括: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等等。
工程借用資質案件會產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費不受司法保護: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資質合同中關于實際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企業支付管理費的約定,應為無效。此類管理費實質上是違法套取利益的行為,屬于違法收益,不受司法保護。
掛靠施工情形下,發包人善意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如果發包人不知道掛靠事實,所簽訂的合同直接約束發包人和被掛靠人;如果發包人知道掛靠事實,則該合同無效。
為防范工程借用資質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嚴把選人關:對掛靠人(實際施工人)的資信進行審查,盡量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掛靠人作為內部承包人。
加強日常管理: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規范合同簽訂: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避免出現模糊不清的條款。
提高法律意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無知而陷入法律風險。
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工程借用資質案件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多種情況。例如:
在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最高院四巡案例中,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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