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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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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上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下級衛生行政機關不得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不得實施,但應當對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行為加強監督。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級別的,或者授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此作出規定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具體規定。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衛生許可證申請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30 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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