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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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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一些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相關案例:
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即委托人是加工、分裝農藥的質量責任人,出現任何產品質量問題,都要處罰委托人,但受托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委托人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而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應當認定為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生產假農藥論處。
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的,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委托加工、分裝假劣農藥的,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或者第一百四十七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論處。
認定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行為,需要明確以下要點:
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農藥管理條例》并不要求委托人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只要求其取得農藥登記證,就可以委托加工、分裝相應的農藥。原藥(母藥)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裝。
受托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管理條例》不要求受托人取得加工、分裝農藥的農藥登記證,只要求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
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注明受托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分裝日期。
委托已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超過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按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處理。
為防范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情況發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對《農藥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提高農藥生產企業和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使其充分了解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建立健全農藥生產企業的誠信檔案,對有違規委托行為的企業進行記錄和公示,加大其違規成本。
加強對農藥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違規委托行為。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農藥生產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對農藥生產企業的實時監控和管理,及時掌握企業的委托加工、分裝情況。
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處罰標準如下: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部門依法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假農藥的;生產劣質農藥情節嚴重的;不再符合農藥生產許可條件繼續生產農藥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生產許可證的;招用《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員從事農藥生產活動的;依法應當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部門依法撤銷農藥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農藥生產許可決定的;發證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農藥生產許可決定的;發證機關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農藥生產許可的;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農藥生產許可的;依法應當撤銷農藥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部門依法注銷農藥生產許可證:企業申請注銷的;企業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農藥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農藥生產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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