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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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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資質中標工程屬于違法行為。《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又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也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了規范。
以下為一些借資質中標工程的違法案例: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案例:2019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易會豐與王國淼以給付年度資質使用費或中標工程管理費方式,借用兩家公司資質參加溫州地區相關工程項目的投標。最終,該項目由之江公司中標,中標價為129826888元。被告人易會豐與王國淼同時以正堅公司、之江公司、華鼎公司參加投標,最終,該項目由之江公司中標,中標價為23542003元。最終,被告單位正堅建設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被告人易會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被告單位正堅建設有限公司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00807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蚌埠市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案例:安徽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周某為了中標,安排副總經理梅某通過中介尋找30余家公司參與圍標。
廣元通報的案例:中創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鑫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建洪春國際建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串通投標、出借資質。2017年,中創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在參加S410線廣元市青川縣姚渡鎮至秦家埡(川陜界)段公路改建工程招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借資質承攬工程的行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判斷和認定:
實際施工人是否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如果實際施工人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均由實際施工人直接支付,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實際施工人并非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不是由實際施工人直接支付,而是由名義承包人直接支付,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實際施工人是否為施工機械設備的所有人或租借人。通常情況下,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都會擁有一定數量的施工機械設備;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所需的施工機械設備除部分自有外,大多是臨時租賃、借用的。如果建筑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歸實際施工人所有,或者是由實際施工人從別處租賃、借用的,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建筑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歸名義承包人所有,或者是由名義承包人從別處租賃、借用的,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實際施工人是否與建筑工人形成雇傭關系。如果實際施工人與建筑工人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工人的施工活動受實際施工人的監督和管理,工人的工資待遇由實際施工人發放和給予,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實際施工人未與建筑工人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工人的施工活動不受實際施工人而受名義承包人的監督和管理,工人的工資待遇不由實際施工人而由名義承包人發放和給予,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實際施工人是否為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如果這些“項目部”并非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而是在承攬工程后聘用項目經理臨時組建的,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這些“項目部”是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且這些機構已在工商管理部門依法進行了登記,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實際施工人是否為工程利潤的獲得者。如果實際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獲得了相應的工程利潤,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實際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并未獲得相應的工程利潤,工程利潤是由名義承包人賺取的,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實際施工人是否向名義承包人交納管理費。如果實際施工人已向名義承包人交納過一定數量的管理費,或者實際施工人存在拖欠名義承包人管理費的情況,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向名義承包人交納過管理費,而且也不存在拖欠管理費的情況,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判斷和認定實際施工人在承攬工程時是否存在借用資質行為,應從其是否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是否為施工機械設備的所有人或租借人、是否與建筑工人形成了雇傭關系、是否為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是否為工程利潤的獲得者、是否向名義承包人交納管理費等六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認定,不能片面、輕率地從表面上作出認定與否的判斷。
借資質中標工程違法的處罰措施包括:
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的那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防范借資質中標工程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采取投標法人簽到制。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或者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從投標報名、遞交投標文件、答疑到中標合同簽訂,都是由借用資質的投標人持被借用資質單位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全程辦理。而借出資質單位的人員、法人一般不參與投標,投標往往不到場。為此,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文件中載明,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招標人在接受投標文件,可以查驗投標法人身份證明;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并加蓋投標單位印章。中標合同也必須要有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托。這樣既可以逼迫投標法人參與投標事項,增強投標的責任感,也可以因借出資質要法人到達投標現場,帶來的責任和麻煩,限制他們借出資質。
采取往來資金轉賬制。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征之二,就是投標保證金為現金,招標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進入投標人臨時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財務賬戶。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文件和中標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提供詳細的,與投標單位名稱一致的,在投標單位所在地銀行的常用賬戶,以便退取投標保證金、中標工程款等直接轉入所提供的賬戶,嚴格控制直接撥付現金,從而以此來進一步限制借用資質。
采取中標資質回訪制。借用資質的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都是自行組織,并非借用資質單位人員,與借用資質無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福利以及社會保險關系。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嚴禁借用資質,發現借用或假冒資質投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為此,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可以邀請招標監管部門、評標專家代表,到中標人單位進行回訪。回訪的主要內容就是投標人提供的人員、賬戶等相關資料,是否與投標單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員的工資關系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證明材料。通過回訪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資質行為。
加大監督防范力度。要徹底解決投標人借用資質,各級主管部門還應加強打擊力度。發現借用資質的,依據有關規定,、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但要取消其投標資格,還要給予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對假冒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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