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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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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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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經營者(包括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在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前,需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查批準后獲得的合法經營許可。其作用在于規范食品流通市場,保障食品安全,確保食品經營者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能力來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通過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經營的場所、設備、人員、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審查和監督,從而降低食品安全風險,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權益。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與有毒物質(農藥、化合物、氣體等)的生產或產生作用的場所保持安全的距離,處于廢水、廢氣、有機廢物、排污、垃圾堆放處理、粉塵等污染源影響范圍之外。
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
地面、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食品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分(隔)開。
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市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方案,并負責對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以及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等食品經營單位實施許可審查。
食品經營者必須獲得相關許可證,方可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相關活動,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環節,以及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備案規定。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食品經營者在此之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但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也須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流通類條件與詳細流程中提到,場地要求需提供租賃合同、房地產權證、房產信息單(即產調)等,人員要求機構內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合并為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是以前做食品批發、零售需要辦理的,不包括食品加工。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包括不需要拿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小作坊、餐館、糕點鋪和經營批發、零售的商店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這意味著,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無論經營場所是自有房產還是租賃房產。
補充信息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經營項目可以復選。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其經營管理的食品安全負責。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材料。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報告情況。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印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歷史
44號公布《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式廢止,取而代之的是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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