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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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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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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公司資質外借是指具有資質的開發公司將其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以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級,不同等級有相應的條件要求。例如,一級資質要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等;二級資質要求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等。
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補領。
開發公司資質外借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
法律風險:借/出借資質均屬于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合同違約風險: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的風險。雖然掛靠協議中可能約定施工合同風險及一切責任全由掛靠單位承擔,但由于施工合同是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簽訂的,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合同違約,如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延誤問題等,
債務風險: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實際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費、材料款和機械設備租賃費的風險。對于掛靠單位簽訂的相關合同,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可能構成職務行為或者代理關系,一旦形成債務關系,法院通常判決由被掛靠單位直接承擔責任。
發包方權利主張風險:一旦發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工程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符,可以立即主張多種權利,如請求法院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取費結算工程款、僅支付工程價款的直接費,或者依約主張合同中約定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違約責任。
行政處罰風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出借資質的企業進行罰款,降低直至取消資質的行政處罰。如果掛靠糾紛訴到法院,掛靠協議中約定的掛靠費,依法應當罰沒。
例如,在李某借用他人施工資質承攬工程的案例中,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方以李某借用他人資質違法施工為由拒絕支付報酬,雙方協商未果引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然無效,但工程經驗收合格,發包方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向李某支付工程款,但李某獲利的部分應予以沒收。
為防范開發公司資質外借,可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資質證書管理制度,明確資質證書的保管、使用和審批流程,確保資質證書不被濫用。
提高員工法律意識:通過培訓和宣傳,讓員工充分了解資質外借的法律風險和后果,增強法律意識,自覺抵制資質外借行為。
強化監督機制:建立內部監督部門或崗位,定期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審查,
嚴格合同管理:在與合作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禁止資質外借行為,并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加強與主管部門溝通:及時了解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積極配合主管部門的監管工作,
在房地產開發領域,存在多種資質外借的情況。例如,在某些合作模式中,借用人除借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外,完全獨立開發項目,獨立投資建設,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被借用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參與項目的任何開發建設行為。
在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案例中,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義開發住宅樓項目,項目資金由甲公司籌集,相關手續和管理均由甲公司負責,乙公司按比例分取利潤。后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糾紛,法院判決認定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系無效合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建筑法》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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