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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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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吊銷服務許可證的原因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對申請人的直接影響
申請人被吊銷服務許可證后,將失去從事相關服務活動的合法資格。這意味著其不能再繼續開展被許可的業務,可能導致業務中斷,造成經濟損失。
對市場秩序的影響
有助于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防止不合法或不合規的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確保服務的質量和安全性。
《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69條專門規定了撤銷行政許可的5種具體情形和1種兜底情形。第70條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的情形,其中包括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
原工商、質檢、食藥監部門的相關規定
《關于公司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對非本機關登記注冊的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答復》中明確,對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應由原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原質檢總局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41條明確規定,依法應當吊銷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證件,由準予行政許可的質檢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總局規章等辦案程序規定,作出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決定。原食藥監總局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16條也有類似表述,依法應當吊銷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或者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行政許可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相對人許可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許可機關不作為行為有權要求其作為,對行政機關拒絕頒發許可證又不說明理由的,有權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對于在自由裁量范圍內違法不當行使職權的,有權裁決其重新作出許可決定,對許可程序違法的決定有權要求更正,對許可行政人員有違法、違紀現象的,移送其他機關處理。
行政許可的訴訟
行政許可機關違法實施許可行為,行政相對人就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許多國家法律監督許可行為的重要方式。行政主體中止、廢止、撤銷、吊銷許可證引起的糾紛,行政相對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行政許可行為。對行政主體拒絕行政許可或者不予答復,而申請人認為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可向行政發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詳情
被申請人某局認定申請人某公司違反了行政法規某條例的規定,屬超范圍經營,根據某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之規定,決定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決定前,沒有告知申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作出決定時,沒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而是以文件形式下發了《關于吊銷某公司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通報》;作出決定后,沒有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履行送達程序,而是于3月10日在某報紙上對吊銷申請人《業務經營許可證》一事進行了披露。申請人對此不服,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作出吊銷申請人《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之規定,某政府撤銷了被申請人某局《關于吊銷某有限公司經營許可證的通報》。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作出吊銷申請人《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申請人作出吊銷申請人《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沒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而是采用了書面通報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依法送達申請人,但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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